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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法”思想在我国法信仰建构中的功能性作用

  (二)、“自然法”思想及理论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中国有没有自然法,一度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有人基于人类的理性具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中国至少有一种潜意识的自然法的存在,例如,人人都知道借债还钱、伤人赔偿,杀人、强奸是很大的恶,偷盗是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善恶标准。这些,在这些人看来就是潜意识的“自然法”。然而,应该看到,这些基本的善恶标准只是人类的一些基本理性的体现。自然法可以是源于理性,但理性不能等同于自然法。
  也有人从老子的哲学中推导出“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老子所提倡的“道法自然”就是一种自然法。然而,这与西方作为一套价值体系(人类中心主义的、积极有为的、人定胜天的)的自然法是有本质的不同的。老子的“道法自然”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自然和谐、消极无为的状态,是一种“法自然”的思想。即,一个以人的理性为中心,一个以“自然”为中心;一个倡导积极有为,一个倡导消极无为;一个主张人定胜天,一个主张天定胜人,二者完全不同。
  在西方,自然法作为一种法上之法,对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及其运作往往起到理论上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思想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所蕴含着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等等法律理念逐渐形成西方法文化的基本特质。有学者据此就认为,在古代中国,对现实中的法律及其运作起相同的指导作用,并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同样占有“法上之法”地位的儒家思想,就是中国的“自然法”。儒家思想是不是“自然法”呢?显然不是!因为儒家思想虽然也主张从“自然”那里寻求人类的根本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但它找到的是德主刑辅、纲常伦理,公开主张人在国家立法、司法中的不平等和和等级有序,也就是说,它主张的是“人治”而非“法治”。这与西方“自然法”所具有的特质完全不同。
  因此,我同意在我国没有“自然法”的的观点。
  既然中国没有自然法,那么作为西方法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法”思想能不能为我所用,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呢?关于这一点,亚拉斯特.麦英泰的观点很有启发,他认为如果一个传统发现自己遇上一些用自己原有的资源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它认识到另一传统的存在,这些传统可以提供一些思想观念上的资源,可以解决这些难题,那么便出现了一个传统向另一个传统借鉴吸收,籍以自我更新的情况。【3】也就是说,不同传统、文化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不但是可能的,同时也是必要的。这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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