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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法”思想在我国法信仰建构中的功能性作用

试论“自然法”思想在我国法信仰建构中的功能性作用


云南大学法学院 马绍红


【全文】
  试论“自然法”思想在我国法信仰建构中的功能性作用
  马绍红
  本文所论及的中心问题只有一个,即自然法在建构我国法信仰中的功能性作用。
  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
  (一)、有关“自然法”的四种不同理论
  首先,我想先明确一下,我在本文中将在什幺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一概念。自然法发端于古希腊早期,至斯多葛学派开始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其理论体系是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而由各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逐步建构起来的。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以及不同的发展需求中,自然法的涵义是有所不同的。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种:(1)符合“自然”的自然法理论。这一思想由斯多葛学派首先提出,他们认为理性是适合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自然”不仅是事物的秩序或规律,也是人的理性之源,因而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与斯多葛学派所不同的是,他们的理性不是来自于“自然”,而是来源于人, 他们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1】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而这种意义上的自然法正是本文中提及的自然法。本文中的自然法不是一种规则,一套法律或原则,而是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例如,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人有生存、发展的权利,等等。这样一些抽象的内容是固有的,本来就存在的,是“自然”的,随着人们理性的成熟,他们可以不断地发掘出自然法的这些抽象内容,并把它们作为一种理想来追求和实现。第二层次是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它包括(1)对实在法的要求,如(实在)法应明确、公开、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具有溯及力、不能自相矛盾,它还应该能给人以明确的预期,应该符合人性,而不是相反等等;(2)对权力的要求,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不但人民的行为要受法律的控制,政府的权力更要受法律的控制;(3)对程序的要求,在实施法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追求程序公正才更能保障实质的正义。作为价值体系的自然法,是现代法治运行的一个目标,它是一个理想状态,也许实现不了,但它会成为一种价值追求。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自然法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毋宁说它是一种正义论,一套价值体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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