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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看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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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雏形首见于199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因此到2002年已十二年有余。
  [2] 此结论是笔者从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公告中统计出来的,其中可能有个别受处罚的行为涉及到内幕交易,但由于未作为内幕交易处罚,故不认为是内幕交易。
  [3] 参见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4] 相比起其他证券市场的不当行为,内幕交易具有发现难、确认难、取证难等特点,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来看,初期被查处的内幕交易行为都很少。也正因此,本文认为当前的重点和所能作到的首先是对证券监管的制度背景予以分析,如果没有这种制度环境,想要有对内幕交易具体技术的发展及其探讨都还只能处于移植层面。本文之所以从内幕交易看证券监管而非操纵市场、虚假信息批露等其他不当行为,正是由于内幕交易行为更具有这种典型代表性。这也是本文在行文之前所应该予以交代的。
  [5] 参见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之吴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
  [6] 笔者认为早在古罗马时期,之所以那时会有发达的私法,是因为古罗马同时在理论和实践中严格区分了公法私法。因此,笔者将这种区分视为法制的一个重要精神。参见Schulz,Principles of Roman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以及拙文:“从社团看古罗马公私法的分野”,载于“公法评论”网站。
  [7] 确切的说,改革意志的竞合主要指司法与行政二者在执政者意志上的一致,但同时也包括由于建国后已经形成的一些治理习惯的影响,司法与行政没有能有效的进入自己的角色,从而在面对许多改革问题上相互比照,互相推诿,缺乏创新精神等。
  [8] 参见[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24页。
  [9] 同前注5书,页46。
  [10] 内幕交易人所在的公司有深圳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北大方正、沈阳市证监会、中国轻骑集团、天津立达,它们都属于国有企业、事业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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