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束语——信息公开:证券市场的乌托邦
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交易属于私域,内幕交易既是一种交易,只要交易双方都是出于自愿,就不应该禁止。同样,传统宪政理论认为,交易属于个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国家(Government)应严守自己在“社会契约”中承诺的权力界限。因此,内幕交易在此意义上是不需要国家的介入和干涉的,内幕交易与普通的交易应平等对待。
然而,“有限政府”的理论早已因“福利国”的出现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老黄历。证券交易这样一种极具社会化特征的市场行为在要求更多的国家监管的同时,也修正了法律上的平等观念。从法律对信息规制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信息可以分为公开信息、非公开信息以及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公开恰是证券市场的魅力所在,它为适度的投机提供了一定的可能。就从证券交易的一些个案来看,部分内幕交易不仅不会损害不知情一方的利益,相反还有可能减少其损失。而且如此一来,利益驱动就会鼓励人们积极的获取信息,分析信息。然而,这种为内幕交易正名的理由只适用于一个权力与权利边界清楚,权利救济完整的市场。否则,只会为权力“寻租”大开绿灯。因为,固然说人们在信息面前应该一律平等,但是,正如完全信息的市场只是一个理论上假设的模型,绝对的平等也不过是乌托邦般的理想。交易者之间在信息上是事实不平等的。法律所能作到的只是提供获得信息的机会平等,所谓的信息权利就是指在信息获得机会上的平等。无制约的权力恰恰打破了这种机会平等的公平格局,侵犯了普通民众的信息权利。
因此,证券监管的目标就是保证每个交易者具有平等的信息权利,而并非保证每个人获得平等的信息。而要保证平等的信息权,首要的就是切除权力对信息的垄断。权力的合宪性的根基就在于保障权利。权力如果垄断了信息,就不仅从信息中获利,也进一步使权利获得救济失去可能。因此,对权力制度的设计是保证信息权利平等和减少内幕交易的基石。本文提出的三个竞合来源于法制中的分制理论,同权力分立理论无本质上的差别。但是,本文这里提出的不可竞合并非简单的改头换面,而是认为,这个不可竞合理论并非缘自于某种政治理论,而是来源于当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例以及我国近几十年正面和反面的经验教训。因此,不可竞合毋宁是一个方法、技术,而非象权力分立那样表现为一种政治组织制度。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技术活,它更多的如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是一个经验层面上的东西。尤记得英国发生的“南海泡沫”,在足足一个多世纪里,英国民众谈股色变,以集体行动的逻辑罢免了股市。因此,基于没有制约的权力竞合和软弱的证券监管便会导致腐败、强权等一系列恶果的经验,具有合法性的证券监管首要的前提就是作到前述三个不可竞合。非如此,内幕交易将继续猖獗下去。走笔至此的时候,恰逢中国证监会在网上发布了有关国有股减持的阶段性方案,此消息一出,股市又是一轮狂跌。这一次,广大投资者通过股市向政府投了无情而有力的反对票,它似乎宣告着,一个通过市场平等对话时代的到来,证券监管只有从这里才能找到自己真正的、具有合法性内涵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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