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幕交易是这样成为可能的
证券市场与实物市场相对,由于脱离了实物的层面,证券交易的进行更多的仰仗于对信息的占有。对内幕信息的占有使一方交易者取得了交易优势,其结果就是获取他方所没有或失去的利益。内幕交易产生的原因不外于利益的驱动,尽管说内幕信息的存在和对内幕信息的占有并不为过,但是如果监管者其实是信息的占有者则必将堕落为内幕交易的渊薮。
蒲鲁东将共和国比作以全体公民为股东且股份相等的公司,相反君主制在他眼里则是一个独资公司[8]。君主是最大和唯一的股东,信息以及信息的决定权只为君主及其官僚机构所有。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谣言盛行的国度,所以如此就因为高度集中的皇权对信息的垄断。但是,正如政府对某一行业的管禁必然带来黑市的猖獗一样,谣言是信息垄断的标识,民众对其的偏好,就如当前普遍的“股民跟庄”,实际上是对制度无奈之后的投机。因此,当前引发各种内幕交易的源头之一是未能将所有者的身份和监管者的身份区分开的法制结构。
统计资料显示,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中,社会公众股只占总股本的35%左右,而不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超过65%;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中,社会公众股所占不足25%,国有股和法人股等不流通股的比例高达75%以上。[9]可见,我国政府实际是上市公司最大股东的代表。事实上,在国务院1999年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其直属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之前,由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证监会、国务院证监委、央行共同监管的多元体制,证券监管的权力主体过多导致信息源分散,内幕信息传播面过宽,隐性内幕交易不可计数。就以到目前为止受到处罚的8起内幕交易行为来看,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者所在的公司全是国字头的,并且在其中担任高职。[10]当然,这些人都属于我国《
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值得重视的是,这些人作为国有单位的领导者,也都是国家干部,除了其有条件利用内幕信息之外,亦官亦商的背景使得稽查他们的违法行为非常困难。试问,让股东来监管自己的上市公司,谁最有可能进行内幕交易而不被监管呢。
其实,我们在回答
证券法性质的时候往往作难,公法与私法的截然两分对
证券法已不敷适用,政府的身影无处不在少了却又不行。因是之故,对证券法律关系就应区别对待。证券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证券监管法律关系和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公法法律关系,后者则属于私法法律关系,应由私法原则来支配。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和股东代表的政府不仅应该由不同的机关来承担,还应该将国家的财产同私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制度平面上,国家财产固然重要,但是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享有高于私有财产的特权[11]。个人是国家之本,国家权力也是得自于个人的授权,这既是我国当前推行的法制应有内涵,也是私法中平等原则的要求。只有当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法律面前平等了,因财产而有的特权和因特权而有的财产都减少了,在此层面上的内幕交易就会在制度结构中被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