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德治思想的得与失
田成有
【全文】
在儒家的法文化中,最核心和精髓的地方是它的德治思想。
在儒家看来,法治过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如果诉诸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的力量改造和净化一个人,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最好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
应当说,儒家思想强调德治,其根本的出发点是对人的尊重,是对人性的信赖。其基本用心,就是力图用每个人的内在道德融合彼此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而不是用权力,用人为的法则把人压缚在一起或者是维系在一起。在他们的思想中,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应是以德相依的关系,而非以权力相加或相迫的关系。作为统治者不是站在权力上,运用权力去限制人民,而是要靠统治者自己尽性尽德,从培养自己的德性上作内圣的修练、熏陶,即内圣外王,推己及人。与道德相比,法律的维系,毕竟是一种外在的维系。外在的关系,终究要以内在的关系为根据,否则终究维系不牢。可见德治的用意就是通过培养各人的德性,来建立人与人之间内在的关系,达到“去法”、“废法”境界。在儒家看来,内在的关系,才是必然、合理的关系,德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先有其德,作出表率。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2],及“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 而众星拱之”,[3]“其身不,虽令不从”[4]。作为统治者必先修练自己的德性,才有可能使人人各尽其德。
儒家之所以强调道德的重要,其原因在于他们对人性的看法,儒家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既然性善,当然就用不着外在的法律,法律就成为多余的东西,凭教育、感化就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人心之所以不正,在于有权有势的人玩弄权势,丧心丧德。如果统治者口头上仁义道德,结果却男盗女娼,言行不一,伤天害理,以道德玩弄权术,这是世间最大的不德。但若因此我们就不主张德,不主张德去烛照一切,则更会增加社会的混乱,破坏人与人之间正常的关系,失掉了拨乱反正的凭藉,所以德是万万不能丢失的,德治为治国之本。
从积极的方面看,德治是一种“内发的统治”,儒家的德治思想,“否定了政治单纯是一种权力的观点”[5] 否定了国家单纯是压迫工具的认识,有其独到的精贵之处。但从消极的方面看,儒家的德治理论存在着以下重要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