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与注释:
【注1】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著《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注2】相关论述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172-174页
【注3】相关论述见陈奎德著《海耶克》,见www.sinoliberal.com
【注4】相关论述见段国明《关于德里达》,载《博览群书》,1999年11期,第9-10页
【注5】尹伊君《现代化、本土化及其法治》,载《读书》1999年第4期第83页
【注6】陈奎德《海耶克》,见www.sinoliberal.com
王人博、程燎原在《法治论》中认为,在18世纪的法国,洛克的政治哲学及其法治理论在法国受到欢迎,其理论成为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孟德斯鸠即是奉洛克为圭臬。而孟德斯鸠构建其三权分立模式,正是以洛克等提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的并以英国权力的划分体制为样板来论证的。孟德斯鸠在1729-1730年曾到英国考察其政治制度和权力运行过程,并多次旁听英国议会会议。对英国政治制度的考察是他政治思想的现实基础。这也也说明了法国式建构理性的传统正是在总结英国政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第36、39页)。
【注7】相关论述参见钱乘旦、陈意新《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作者在书中阐述到:英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依靠许多先例和习惯形成完整的议会式政治制度,成为一切现代西方民主制的母体(第241页)。英国通过300年演变,和平长入现代社会,走了一条渐进改革的路……但英国式的发展绝不是例外,它是许多国家共同的现象。这些国家,虽然相距千里,远隔重洋,各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却先后都走上相同的路。作者例举的国家有:瑞典、丹麦、挪威、芬兰等北欧四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低地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国前殖民地国家(第251页)。英国的特色就是在光荣革命后,从此掌权的各统治阶级总是在人民的坚决斗争前适时地作出让步,部分地满足群众的要求。用这种方法他们能延长自己的存在,甚至能延长自己的统治。但统治者这样做的时候,就在无形中改造了自己。他们的每一次让步就意味着社会的每一次变化,为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生存或继续统治,他们就必须作出新的适应,而适应的过程就是改造的教程,适应的结果就是不断的更新。这样一来,尽管旧的形式在表面上全都保留下来了,其实质却不断变化,新的生命在旧躯壳中生长……旧制度不是一天覆灭的,它只是在“蜕变”。作者认为,英国式道路是民族共进的路,国家受危害最小,人民受苦难最少。在历史上英国和其他英国式道路国家都是这样走过来的。在这些国家中,现代民主政治有最稳固的基础(第274-276页)。与英国不同的法国式道路是一条充满动荡和反复的革命之路,法国式道路表现为民族对抗,不过道路是可以改变的,当旧统治者最终发现人民的意志不可抗拒,妥协方能保存自己时,就会变得较为通融,较为理智,法国式道路就变成英国式道路。法国在1871年以后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任何民族都不能永久革命,革命总是历史上的短暂现象,当革命完成它的使命时,新的发展道路就会出现,渐进之路成为必然(第290-293页)。法国、俄罗斯、中国的革命历程向渐进式改革道路的转换说明了这一点。作者认为,英国式道路和法国式道路有一个共同点,即人民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他们把国家进步的主动权操在手里,成为前进的原动力。在缺乏这个条件的国家,历史就走上和德国一样的路。旧势力迟迟占据舞台,控制着国家的权力中心;当新与旧的冲突发展到顶点时,旧势力为自己的私利而把国家引向灾难的深渊(第293页)。德国式道路是民族失败之路,国家在内外压力下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并在战争中失败,民族忍受屈辱,社会在他国刺刀下被迫强制改造,民族在毁灭中浴火重生(第306页)。属于德国式道路的国家有德国、日本、意大利,他们都是在二战后受到改造。联邦德国在战后按英国模式制定了
宪法;日本建立了类似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意大利与德国的情形极为相似。他们都不同程度地最终走上了英国式道路(第244、第293-3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