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从自由与平等冲突的两难局面中仔细分析近百年来各种对平等的诉求,最后发现它们都难以避免其实质即“一切人事实上平等”或“一切人事实上基本上平等”的政治要求。哈耶克认为,人性的变化是无穷无尽的,人类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乃是所有造物之中最大最显著的。人类的尊严,正是建立在其个体的独一无二的独特性上面。如果人们之间的差异不重要,则自由也就不重要,个人价值就更不重要了。而既然人们事实上存在差异,则平等待遇的结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即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如果要使人们获得事实上的平等,则势必差别对待,从而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最终摧毁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事实上物质上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相互冲突,二者只居其一。要达到“事实上的平等”,逻辑上就需要一个超越法律的仲裁机构——掌握最高权力以便分配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机构或个人。这就为超越法律之上的专横权力留出了足够空间【注3】。而这种为制造国民的平等地位而强制使用的进行再分配的政治权力,由于它超然于法律之上,因而恰恰是对法治的根本否定。哈耶克从自由与平等两难困局入手,通过否定“一切人事实上的平等”这一法治社会的要素,完成了他对法治的解构,从而使他所理解的法治与自然法学派所追求的法治以及现代社会正在努力建构的法治根本不同,“法治”并不能保证人们事实上的平等,从而是虚假的。
而德里达则从语言学的角度从知识论的层次完成了对法律的解构。有的学者(如香港中文大学的郑敏教授)认为,德里达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的境界,不惜打破所有的语言和逻辑的圈套,也包括用语言和逻辑构建起来的法律。因为他发现,既定的语言对人及其人性状态具有制约性,人们的精神困惑往往来自于以语言系统为基准的种种清规戒律。语言的决定意义在于,它是经过人类意识认定的,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规范和知识系统的合法性,人类不得不以这样的规范系统来确定自己的存在。正是在既定的语言上,人们建立了一整套书写规则、语法系统和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国家的法规体系和社会价值标准,从而人类将自己囚禁于自己编织的语言、文化以及法律规则之中【注4】。德里达认为,人们所认定的这种体系只能是一种知识,一种人类自为的却又囚禁了人类的知识,而不是真理。从而,德里达向我们揭示了语言、文化和法律规则的真相,即他们不是别的,而只不过是我们自己创造反过来又囚禁我们自身的牢笼而已。当我们相信了的德沃金善良的谎言,认为任何判决都只能有唯一正确的结果时,如果推翻了这一认识论的基础,我们不禁扪心自问:判决的结果还会是唯一正确的吗?
昂格尔对法治的解构,德里达对语言、文化和法律规则的真相的揭示,哈耶克对法治的重要价值基础的“平等”之否定,使我们这些致力于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人感到惊惧的力量。按照某些论者的说法,他们之所以热衷于解构法律和法治,其根本原因在于西方社会发展进程本身。当以科技为先导、以法治为精髓的西方现代社会发展到了它的顶峰之时,他们无不希望这种优越的文明体制能够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准版本,从而使西方法治这种“地方性知识”与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适性。而外部世界的排斥和西方法治理性以及科学主义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冰冷与压抑之感,又迫使他们不得不回头审视自己的文明,剖析其内在真实性,从而产生了对法治的解构。这是法治建构达到成熟顶峰之时的必然回转现象,它无非是在冰冷的理性和规则之外添加一些更加人性的东西而已,而不是对理性和法治的根本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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