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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人性”——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批评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者的视野中,一切参与其中的国家机关都被赋予了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责任和使命。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对犯罪的打击对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的维护是一个国家政权的基本使命,是其合法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追究犯罪发起方所行使的公诉权就被天然认为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和行使。6同样,审判权也被看作是国家权力的行使。7
  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人是理性的,这一结论被新制度经济学家发展为这样的命题:任何社团和机关工作的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独立于社团或机关之外的利益要求,并且他们会动用自己的理性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8这一命题被行为科学家发挥到一个普遍的水平,那就是你要别人干某事你就必须给其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给其施加incentive。9中国有句古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者是注意到这一定理的(或者说是“无心插柳柳成荫”?)。为了保证最大限度的追究犯罪,有一系列对打击犯罪有功人员的褒奖制度设计。一个把更多罪犯送进监狱或送上刑场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到职务晋升、加薪等许多好处。可以说,在追究犯罪目的方面,我们的制度设计充分的考虑到要给执行制度的人员施加足够多的incentive。也可以看到,我国执法人员在追究犯罪方面作出的贡献是举世瞩目的。
  还要看到,我们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并不只是要用来追究犯罪的,而且其最主要的目的也不在此。10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必须注意并且要特别注意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对此,立法者也并不是没有注意到,相反其在制定法中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特别是要求控裁机关负起保护公民(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责任。在这一系列规定背后深厚的价值判断是我们国家的控裁机关是作为人民主权国家之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机关应该能够而且应当承担起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责任。我们不想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对这一价值判断作出评价。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一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这一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足够理性。表现在制定法上就是没有施加刺激或诱导控裁机关工作人员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incentive。这样每一个工作人员都会面临着是保护公民权利因而有节制的追究犯罪影响自己升官发财还是主动的保护公民权利做出力不讨好的事的选择的问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那种答案被选择的概率高了!
  其实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还有一个制度叫错案追究制度。那么,这个制度是否可以使控裁机关工作人员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有所节制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效果呢?可以看出,错案追究制度确实把责任落实到了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头上,可以说是给工作人员施加了一个反向的incentive。但仔细分析我们又会发现,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谁也不能保证其一开始的进路是准确的,每一个案件从被立案到最后的执行就是一个不断纠错的过程。错案追究制度堵塞了办案工作人员实现纠错的退路——一旦纠错就要承担被错案追究的责任和引起国家赔偿,不纠错说不定还可以撑下去。很多人就会倾尽全力把案件办成铁案,采取许多违法的手段也就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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