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性质、目标等方面本来就是同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持和拥护。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性还表现在:
一、二者的根本性质是同一的。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是全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忠实代表;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依据的便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
宪法和法律,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带有鲜明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属性,与党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有同一性。
二、基本目标的统一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途径是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依法治国等改革措施来推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运作特征上看是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但从目标上看,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是通过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使社会经济的运行、行政机关的运作纳入法治轨道,达到协调、平衡、有序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党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服务,所以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基本目标也是统一的。根据上述观点可以看出,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地方党委来实现的,那么检察机关怎样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呢?一、在大政方针、基本路线、基本政策上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认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服从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党。党的各级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同样接受法律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绝不能成为超越
宪法和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监督的特殊人物。三、明确党的领导只是大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应该把对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理解成为对检察工作的具体事务、具体案件的指挥和干预;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下,不应当也无必要在具体案件上事事向党委请示汇报。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等于任何事情都不需要向党委请示汇报。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关系到全局性的问题应当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理解和领导。如在一些要案在初查后需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征求党委意见,以便党委能及时做好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以免影响被追究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在案件查处涉及本地重大经济支柱产业负责人,与本地的地方政策发生冲突时,也应主动请示党委,听取党委意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尽量保护本地经济的发展。五、主动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之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要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地方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通过查办腐蚀、破坏地方经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分子,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主动争取和依靠党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燃,以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良好格局。
回顾近年来的检察工作,曾有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随着领导人的更换而变化的,如一段时期强调搞服务;一段时期又强调抓办案,时而搞整顿;时而抓预防,有时强调案件向党委请示汇报,要得到党委的批准;有时又只要求报党委备案,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未能得到充分的运用,检察机关为谁办案,为谁服务一时难以定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必须强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检察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就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检察机关的重托,也就谈不上对党的领导的坚持和拥护。所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该确立为检察工作的一贯方针,因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二者没有任何冲突。只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明确检察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好检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