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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与《美国残疾人保护法》

艾滋病人与《美国残疾人保护法》


郭树理


【全文】
  1991年5月,美国马里兰国民银行雇用了一位名为威廉·鲁勒堡的职员,此人在三年前即被诊断确认患有艾滋病,但在马里兰国民银行任职期间内,其艾滋病并未发作。1992年9月,鲁勒堡告诉该银行巴的摩尔分行的总经理麦克,布朗,说自己已经染上了艾滋病病毒。1993年1月12日,鲁勒堡被其顶头上司——安·佩蒂特解雇,理由是:鲁勒堡不能胜任工作。她还解释,解雇鲁勒堡与他患有艾滋病并没有关联,因为早在得知鲁勒堡患病前,她就准备解雇他了。
  鲁勒堡认为银行解雇他是对他的歧视,因而他根据《美国残疾人保护法》向法院起诉马里兰国民银行,理由是被告违反了《残疾人保护法》关于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美国残疾人保护法》规定,对现在患有残疾,或过去患有残疾,或他人认为其患有残疾的人予以保护,该法关于“残疾”的定义是“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导致当事人基本生活能力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受到影响;或者过去曾有上述损伤的记录;或者他人认为其有上述损伤。”美国马里兰地区联邦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鲁勒堡败诉,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他符合残疾人保护法反歧视条款所规定的受保护条件。《美国残疾人保护法》反歧视条款规定的受保护条件是:第一,当事人是残疾人;第二,当事人被其雇主解雇;第三,当事人被解雇时,所完成的工作符合雇主合法、合理的期待;第四,当事人被解雇与歧视之间有合理的联系。
  鲁勒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1997年8月,第四巡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该案多数法官意见,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中多数法官认为:提起反残疾歧视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构成残疾,即事实上或他人认为其构成残疾,而鲁勒堡无法证明他符合这一前提条件。二审中持多数人意见的威廉法官认为,要构成真正的残疾,鲁勒堡所患的爱滋病必须造成他“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而且必须“实质性地限制了当事人基本生活能力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美国残疾人保护法》对“损伤”并未下定义,但通常字典中对“损伤”的定义是“能力的削弱”和“生理功能的退化”,因此,任何疾病在未发作的时候,都不能构成“损伤”,本案正是这种情况。威廉法官还进一步反驳了鲁勒堡所患的艾滋病限制了其性生活能力与生育能力的观点。他认为,虽然性生活能力与生育能力是人类基本生活能力的内容,但艾滋病未发作时并不构成对它们的限制,顾及伴侣及后代的健康与安全而主张限制自己的性行为,并不是无能力,而是道德上的责任使艾滋病病人自动地限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威廉法官认为鲁勒堡无法证明实质性的残疾给他带来了损伤。二审法院的结论是:无法确认鲁勒堡患有残疾,因而他不受《美国残疾人保护法》的保护。法院认为鲁勒堡亦无法证明马里兰银行将其视为残疾人。既然鲁勒堡没有真正的残疾,又没有被他人认为是残疾人,所以他不具有歧视所需求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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