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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问题


郭树理


【全文】
  乌拉圭回合制定的《关于争端解决之规则和程序谅解书》建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GATT的争端解决制度相比,该机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它更趋于司法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立了以解决争端为其专门职能的机构,即争端解决机构(DSB);二是引入上诉程序,设立了常设的受理上诉的机构。任何纠纷解决机制的精髓及核心就是证据问题,而整个纠纷解决活动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来进行的,如果离开了证据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就失去了任何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亦不例外,无论是在协商程序,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还是在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中,证据的运用都是当事国胜诉或败诉的关键因素。笔者拟就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一方对另一方所举出的证据的质证问题、保密证据问题、第三方证据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并附带讨论解释WTO协议条文的问题,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个证据问题。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证据事实通常是这样提出来的,当事国通过其书面的协议,列明案件审理所需的事实与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措施,这些举出的证据必须在书面协议中注明,在专家组的两次听证会上,这些证据将会被用到,在听证会上当事国还需就证据问题作出口头同意。这事实上就是英美法等国家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的翻版。此后在正式审理中,专家组还有可能向当事国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关于证据的问题,当事国给予答复。在作出裁决前,专家组裁决报告的事实部分将向当事国反馈核实,在程序的最后,一般来说,专家组都能够判断有关的事实证据,在此基础上形成裁决,裁断诉争的某一当事国的外贸措施是否违背了WTO协议的要求。
  WTO专家佩特罗·马弗鲁迪斯教授曾指出,解决争端专家组机制对事实问题的要求是收集“双方当事国均无争议的所有事实”,当就有关事实当事国双方不存在争议时,发现“无争议的所有事实证据”显然很容易办到。在多数争端情形下,要证明某一数量限制措施的存在,或某一成员国的关税壁垒措施是否恰当,或者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此类措施,并非难事。但是当某一事实问题成为影响争端解决结果的关键因素,而当事国双方对此事实持不同态度时,困难就产生了。与GATT相比,WTO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许多新领域,如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投资问题等等,在这些新领域内关于事实问题而产生的争端将会越来越多。譬如在行业标准的领域内,就行业标准的科学基础的争议有可能产生。同样,如果某个专家组要解决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它就必须调查当事国相应的国内执行程序是否能够保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也是一个事实证据问题。
  关于事实证据问题第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是,当事国一方提出的证据是否是通过正当合法手续取得的,争端另一方是否能对此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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