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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初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固然需要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紧密配合和支持,但从更深远的层次看,西部大开发更多的将会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民族法制建设带来契机。因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经济、政治、法律方面所可能带来的变革无疑都或多或少、或强或弱地触及到了民族法制建设中最具根本性的难点:落后经济基础的限制、集权性权力结构的约束及不合理法律关系的制约。在这些难点得到根本性解决以前,我们很难证明:立法活动越多,西部大开发就进行的越顺利。更难以证明,经由这些法律活动建构起来的法律环境是有利于整个国家以及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的。
  二、我国当前民族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具体表现在:
  (一)、我国当前的民族法律制度还不能真正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民族法律制度明显的表现出诸多不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才能运行的许多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往往难以兑现;民族法律制度政策化倾向严重,致使法律规范弹性过大、权威降低,法律往往需依靠政策才能够被理解和适用;现行民族法律制度不能使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主体在实质意义上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民族法律制度还不能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保证基本的经济资源向西部地区的合理流动,等等。总之,当前我国的民族法律制度已不能合理地建构和反映新的资源配置方式的要求,也没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主体通常只享有形式上的公平、现实上的不公平。
  (二)、我国当前的民族法律制度也不能反映新的权力结构体系和运作机制的要求。西部大开发是一个伟大的社会工程,它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实现,不但需要中央、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计划,更需要发挥民族地方的积极性。这其中,权力的分配与运作最为重要,它理应是我国民族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权力的分配与运作规定的合理与否、科学与否是关系到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关系稳定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民族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划分不合理,庞大的国家组织系统攫取了大部分的权力资源,社会力量参与地区发展的能力有限、积极性不高;中央、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地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合理,如最典型的是,中央、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机关的关系过分趋同于与一般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即民族自治机关的自主治权不明显;在权力的运行中,各权力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合理的监督制衡机制,在中央、上级国家机关的干预下,社会、自治机关常常缺乏必要的自主性。甚至,法律制度本身也时常会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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