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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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王鑫*
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与我国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上,已有不少学者对法制建设对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意义进行了研究。1为拓展我们的研究视角,丰富我们的理论知识,本文仅就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作一些探讨。
-、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理论分析
作为一个“不仅在经济上,更重要的在政治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 的全局性的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无疑将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具社会塑造力的政策决策之一。这种社会塑造力既来自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内在规定性的要求,又来自于开发过程中诸多外部性条件的不断优化。具体而言,西部大开发战略所具有的社会塑造力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法律等三个方面:
(-)、经济方面,西部大开发将给西部带来新的经济理念、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最主要、直接的是作为一个经济问题来看待的,也就是说,西部大开发首先是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战略而提出,并为人们所理解和研究的。3 它要求以一种全新的经济理念、经济制度去取代或改造西部地区以及中央方面某些已经僵化了的相应部分,并建立一套真正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经济体制,从而实现全国及西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实现各兄弟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无疑意味着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的产生,无论是作为新的资源配置的规范手段,还是作为其本身就是一个亟待合理分配的“资源”,法律(理念、制度、规范)都将面临变革。这是我国当前民族法制发展最深层次的经济根源。
(二)、政治方面,西部大开发将给我国现存的政治权力结构带来进一步优化的契机,为政治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西部打开发所具有的重要的政治意义,是党中央一开始就予以明确指出了的。这一战略是以政治决策的方式提出的,一开始就被看做是实现全国经济协调发展、实现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改善与发展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4 国家和地方对其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寄以厚望。在众多作用中,最具决定意义的是:西部大开发将促使我国原有的权力结构体系发生变化。原有的权力结构体系由于是在旧有的意识形态指导下逐渐形成的,适应的是计划经济的要求。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明显地表现出集权过多、分权不足,人治盛行、法治不足,机构庞大、效率低下的弊端。这种落后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机制严重地制约了西部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西部大开发所带来的崭新的经济理念、经济制度及经济运行机制,不但将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各种复杂的权力关系,而且,还会对原有的权力分配与运作格局提出新的要求: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应进行合理分权,激发两个积极性,注重法制建设,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等。这是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发展中最根本的政治条件。
(三)、法律方面,西部大开发将对各种法律关系主体所占有的权力和经济资源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仍然是权力与经济资源的最主要分配者、享有者,并且,为便于国家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计划的顺利进行,立法者在建构我国的法律体系时,往往更多地是站在中央、上级国家机关、全体人民的角度来分配各种权力、资源。中央、上级国家机关与西部地区国家机关之间,西部地区各民族(主要是少数民族)与非西部地区各民族(主要是汉族)之间,西部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非西部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占有的权力、资源不平等、不合理。如西部地区自治机关所享有的自治权不明显,过分依附于中央、上级国家机关;西部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地方的相应主体相比缺乏优势和效率;西部地区各民族在享有的各种实然权力与资源上明显少于其它地区,等等。这显然与西部大开发战略是相冲突的。西部大开发战略若从政策、法律上看,实际上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它将改变各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力与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不合理。因为西部大开发是我国实现均衡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从法律上看,它所要解决的就是长期以来体现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法律体制给西部、非西部各主体间造成的法律权利、义务占有上的不平等、不合理问题。西部与非西部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内部的各法律主体之间在法律关系上获得真正平等、合理的地位,这是西部大开发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基本政策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