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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土资源之外的几点思考——也评苏力的几个观点

  (二)更注重从实用主义角度①研究中国的法律和法治问题。实用主义强调知识的有用性、有效性。苏力先生自称为一个开放的实用主义者,在他那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开放的法律(法治)世界。对非法律和非法治因素如习惯等的过于关注使我们很难把它视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来看待。并且,也增加了这种法律观的不确定性。2在苏力先生那里,以特定法治原则和价值内涵为导向的法治整体推进模式受到批评,而以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博奕理论为基础的那种分散式、自生自发式的法治进化模式受到推崇。但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很多学者并没有对这种转变的合理性提供让人信服的论证。
  苏力先生的实用主义倾向集中体现在他对法学基本特点的概括上,他在《反思法学的特点》3一文中提出:“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稳定秩序中体现出的人类合作活动的规则。如果国家不幸处于动荡之中……就法学的总体而言,就几乎没有真正的研究对象。”由此,他得出了法学的第一个特点,即法学的保守性。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行为规则的不变,而非强制性的变法;是对现行有效社会规则的制度化,而非强加社会以建构式的立法;法学家的角色也就如马克思所言,应为一个自然科学家了,其任务在于发现法律,而不是在于创造法律。对于法学的另外两个特点,即实务性和世俗性,苏力先生认为这是由法律或法学所要解决的问题的现实性和大众性所决定的。法律或法学毕竟要将其最终的价值落实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上,而不是为了确定一种权威化的思想,4因此,苏力先生的法学观又具有很强的功利性。用苏力先生所引用的卡多佐的话说就是:“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5
  (三)更注重从多元化观点来认识法律和法治问题。这种方法论的理论基点一方面是吉尔茨的“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判断,但更重要的则是由这一理论观点演发出来的法律文化多元观点。基本思路如下:文化多元 法律文化多元 法律多元、制度多元及秩序多元 法律秩序的实现要依靠正式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共同作用。这一基本思路要求我们以平等、宽容的心态看待所有的文化形态及其组成部分,尊重各种不同文化形态所蕴含着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从苏力先生最初提出“本土资源”论,到近年来对国家法律及司法中习惯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他是个很注重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的学者。
  二、
  但其不足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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