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土资源之外的几点思考——也评苏力的几个观点
王鑫
【全文】
对本土资源之外的几点思考
——也评苏力的几个观点
王 鑫*
内容提要:苏力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法学界颇受推崇和批评的学者。本文试图通过对其现实主义、实用主义及法律多元研究方法的阐述和评价指出:(1)建构论唯理主义与进化论理性主义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构具有同样的重要作用;(2)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既要立足现实、讲求功利实效,又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3)在强调法律多元,解决了法律资源的丰富性的同时,还应注意法律资源的层次即相互的协调统一问题。
关键词:建构论唯理主义、进化论理性主义、实用主义、法律多元
一、
学者的理论研究,往往与该学者的研究径路密切相关,有的学者喜欢工整而严密的笛卡尔式的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径路,有的学者则衷情于灵活而务实的孟德维尔式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径路。前者以其严密的逻辑推理,后者以其刚健的现实感同时赢得了人类历史的亲睐,都成为了社会知识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在最一般意义上讲,这两种研究径路或知识都应是人类社会进行一切社会创新的必需。在法治建构方面也是如此,特别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更是如此。苏力先生的贡献之一就在于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再一次(不是首先)指出了上述结论仅仅是完成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即对上述两种研究径路重要性的定性分析,而更多的工作还得在坚持“语境论”的前提下集中于对两者具体运用的定量分析上。如在中国这个大语境下,苏力就提出“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1变成了一种“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做法都臣服于它”的“大写的真理”(苏力语)。
据此,苏力先生认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是以建构论唯理主义为基础的西方式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以进代论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的限制(苏力语)。中国法治的建构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破除这种对“大写的真理”的迷信,破除对建构式唯理主义的盲目运用,应立足于中国实际,着眼于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培养、形成和采纳。从而理顺上述两种研究径路或知识的相互关系。
这种思想对于长期以来以西方法治之结论为我方法治之标准答案、以西方法治之基本特征为我方法治之根本标准的学术界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一意义说,是适合我国当前的现状的。具体而言,其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如下特点:
(一)更注重从中国的实际状况出发来理解法律和进行法治建设,其知识论基础主要是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本土资源”及“语境论”的先后提出表明了苏力先生的逻辑出发点在于经验而非思辩,在于对中国转变着的社会实际的关注,而非对一般性、普适性法律原则和价值的把握。这种研究角度必然对那种“唯我独尊”式的研究径路和法律观嗤之以鼻,并表现在对任何“大写的真理”的否定上。此外,这种研究角度更注重对本土现存法治资源,如在现实生活中起作用的习惯、惯例和习俗等“积累性的知识储存”(哈耶克语)的研究,更注重对法律及法治建设作更为具体、客观和实证的分析。它在某种程度上对理想主义和普适主义的理性知识是存有戒心的,也怀疑有意图的社会规划活动的积极作用。因此,从根本上,苏力先生的研究的又一个贡献可能是对法律和法治建设相对性和语境特征的揭示和强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