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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法”就是真的非“法”吗?——习惯法法律属性问题浅谈

  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两方面的错误他们几乎都有份。但问题出在哪里?从小处说是对习惯法这种知识传统的独特价值缺乏了解、存有偏见(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式),是对包括习惯法在内的传统及本土法治(知识)资源存有戒心,在很多人眼里,它们无异于“洪水猛兽”、无时无刻不在“吞噬”着国家法律(制度、秩序)的“机体”、危胁着它的权威,因此,必须予以压制和消除。从根本上说是犯了知识垄断的错误(8),即没把习惯法作为法治(知识),资源的一种来看待,而只把其视为一种纯民俗知识(习惯法非“法”的观点)或一种纯国家法律的知识(认为习惯法是国家法的一个分类)来看待。总之,在谨慎的学者看来,习惯法概念的提出将混淆国家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如习惯、惯例等的界限,导致泛法律化,从而使习惯法抵抗国家法的行为合法化,使人们在众多的法律制度面前无所适从。他们的事实根据主要是近年来不少地方主要是农村地方由于传统规范制度的复兴所带来的当地国家法律的“贬值”,甚至对国家法律的规避和驱逐。
  这种看法似乎有推卸责任之嫌,这就如同在商品市场领域中,国有企业将其产品的积压、滞销简单归因于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存在,而不从怎样才能研发、生产同样适销对路的产品上想办法、动脑筋一样。所不同的倒是在我们所研究的领域内,我们甚至还羞于承认习惯法所具有的亲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积极意义(9),而只片面地将其视为落后、保守,具有破坏力的东西予以抛弃。这显然具有很浓的“话语霸权”与“知识霸权”的味道。(10)
  尽管,表面上这种做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国家法律的完整性和独特性,使国家法律在与其它社会规范的相互关系中处于一种有利地位,进而便于加强政府推进法治建设的速度和力度。但其存在着很大的理论缺陷: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早已表明,用一种文化去评介,甚至去决定另一种文化的有效性问题是行不通的,从长远看还可能导致强势文化对知识的垄断和弱势文化对文化发言权的丧失(文化失语症)。那种运用国家法律所特有的理念、原则、价值取向去评价、决定另一种体现了完全不同的知识传统的社会规范制度的法律意义的做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具体说,这种思考方式可能或已经带来如下不良后果:(一)导致对国家法与习惯法(包括习惯、惯例等传统及本上规范资源)相互关系的简单化、单纯化处理,即将两者本来复杂的关系片面定位在前者对后者的筛选、吸纳、排斥和统摄上,并使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决定于前者。基于法律多元化及法律多层化现实及发展趋向的考虑,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法与习惯法相互关系的简单化、单纯化处理将阻碍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与融合;(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国家法对法治知识的垄断,导致对习惯法的“话语霸权”及“知识霸权”,并最终带来国家法与习惯法,尤其是它们各自代表的法治知识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对话、交流与沟通的困难;(三)这种做法很难避免国家(法)对习惯法的粗暴干涉、破坏以及“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机能失调”(11)现象的大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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