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协作防范
金融系统虽然有较强的独立性,但却与外部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这种联系,金融业务就失去了它存在的积极意义。也正是由于这种联系的存在,才导致了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这种联系来构筑金融犯罪的防线。如果我们能把外部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金融环节控制好,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做出快速反应。因此加强这种协作是可能的和必要的。建立和加强这种协作的目的,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由外单位控制和及时发现金融犯罪;在发生金融案件后及时进行控制,中断、迟滞犯罪或者控制和减小经济损失;通过协作促进侦查的反应速度能力;通过协作发现漏洞,进而改进和完善防范对策。若要使这种协作真正有效,协作单位尤其是政府、司法部门在执法和适用法律中除了应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现象。各地还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客观需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政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金融政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共同分析经济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统一部署防范金融犯罪的行动,协同作战,多管齐下,大大增强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和准确性。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严惩金融犯罪的同时还应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处和总结,积累一些化解地方性金融犯罪风险的经验,特别是科学的分析大案、要案,剖析其原因、特点、规律和教训,未金融犯罪防范提供决策和建议。另外,金融机构还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单位以及与该金融机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重要的个人客户加强联系与协作。其协作方法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客户进行定期、不定期或者随机对账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下金融单位相互间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金融犯罪的基本规律、特点,反金融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的研究,通过研究诸如金融犯罪的基本犯罪方式和技术,犯罪收益和财产的转移方式、途径及其相关情况,转让、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方法,金融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应用,金融行业管制理论与技术以及现代化的经营技术等问题,不断提高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始终保持控制金融犯罪的高效率。司法机关、金融单位甚至可以在相互协作基础上,各自抽调专人专门进行反金融犯罪研究,争取使这些人员的金融专业业务素质始终处于前列。就实践中的协作范围说,当然可以是专案专项,也可以是一段时期的协作;另外加强协作也可以是在发现疑问或问题时加强相互查询;建立三方联系专线,发现可疑现象一方面可及时报警,一方面可通知金融机构或客户进行控制。具体业务中的协作必须制度化;应做到协作24小时不间断;专人负责,专线专用等。
六、尽快改革创新 从技术上加强防范
在预防金融犯罪方面,仅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组织体系,也不能有效地实现金融犯罪的防范。这是由前述的金融犯罪的特点决定的。如;高智商;利用高新技术;结伙犯罪等;金融犯罪的这些新特点要求我们必须立即研究、改造、创新已有的金融犯罪防范技术结构,使之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金融工具的丰富、服务产品的增加以及服务领域的拓宽,也需要不断创新金融犯罪防范体系的技术结构,搞筑起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技术屏障,在技术层面上加大金融犯罪的难度,使金融犯罪在以高新技术建立起来的抗风险屏障前无计可施、无机可乘。通过加快技术革新,建立起全天候、立体化的技术预警和控制体系,以保证金融机构和司法等部门在未发生犯罪时,由于提前判断预防预警而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机会。在发生犯罪时,金融、司法等部门能够控制犯罪过程,对金融活动现场以及在这些场所进行的各种金融业务操作实施全面而准确地监视和控制,在时间和空间方面都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监视、控制盲区。在发生犯罪后,金融机构可以帮助司法、等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辨识、和揭露犯罪事实,为打击金融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就目前而言,在加强金融犯罪的技术防范上主要应考虑两方面,即硬件技术防范和软件技术防范。在硬件方面,一是继续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但目前这种监控主要还是停留在对外部人员上,防范的功能主要是针对盗、抢类犯罪,而这类犯罪并非真正属于金融犯罪,使用这种设备也出于为侦查提供证据、线索的考虑,这对于防范金融犯罪功能是比较弱的。应当把这种设备同时用于对内的防范上,尤其是对重点部位、重点业务设备的控制上。二是尽快对防范设备、仪器的开发、研制,使这种设备更好、更优越、更隐蔽,安装、使用更方便。同时更应开发一些具有新的功能的设备,如警铃报警接警联动设备,以提高有关机关的反应速度。三是进行现代防伪技术的开发,使各种凭证、票据、印章等具有先进的防伪功能。在软件方面(指计算机软件)进一步加快加密技术的开发与研制,并迅速投入使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防止非法进入、数据安全与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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