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人民法院的专门防范①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理金融犯罪案件,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特殊预防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准确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正确适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目的。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在法庭上揭露和证实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目的、手段及社会危害性等,使有关人员和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暴露发案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而向整个金融系统和全社会敲起预防的警钟。②正确把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的金融犯罪分子,挽救失足人员。人民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及如何执行刑罚的专门机关。因而对一些拒不认罪,社会影响恶劣的金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并附加没收财产、罚金等,使犯罪分子得不到丝毫好处。对失足者,主观恶性不深,能深刻认识自己罪行并积极挽回损失的金融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对已判刑的可以减刑假释。③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向社会通报典型的、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使全社会能够认识到金融犯罪对国家、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以提高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重视程度和警惕性。④结合具体案件的审判,发出审判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可以针对金融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继续发生金融犯罪案件。
四、 金融系统内部防范
金融系统内部防范的目标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防范内部犯罪;二是防范外部犯罪。应坚持防范的整体性、相关性、层次性和有序性原则。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⑴出入控制。目前,金融犯罪的主体构成虽然已经打破了过去那种以金融从业人员为主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更广泛、更复杂的金融犯罪主体结构,但是从总体上分析,金融从业人员实施或者参与的金融犯罪仍然是造成国家金融秩序混乱和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坚持依法治队伍,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的综合素质,保证金融干部职工队伍的纯洁性和可靠性。其措施包括:一是把好入门关,堵塞不正当、不合理的用人渠道,加强对新录人员的政治、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审查,应选拔任用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专业技术水平高、金融管理潜质高、创新意识能力强的职员为管理干部,通过他们带出一支特别守纪律、特别能工作、特别能创业的高效的金融队伍。同时,对与那些思想意识不好的应予清退的人员应坚决清退。二是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教育的内容要以金融从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中心,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其道德、法律素质,以提高防范能力。⑵制度控制。其措施是:建立富有实效的奖惩机制,将是否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具备金融法制观念作为金融系统干部和金融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纳入金融系统干部和金融从业人员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把犯罪防范与每个职工的工作职责联系起来,使防范制度落到实处;对在防范工作做出成绩的职工及时、大力的进行表彰;对由于违法、违规而在防范上出现问题的人员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于出现的应属于刑事犯罪问题的应坚决依法按程序处理,绝不能降格处理,甚至不予处理。定期研究各种用人制度存在的防范上漏洞,提出和研究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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