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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犯罪防范体系的构建

  三、从司法方提高司法机关的专门防范力度
  所谓司法机关专门防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司法部门为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转,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运用法律武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防止和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保护金融部门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⑴ 人民检察院的专门防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金融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贿赂等金融犯罪具有侦查权,依法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等权利。因此,,打击和防范金融系统内部的金融犯罪,积极开展金融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与金融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也是其职责所在。①健全预防金融犯罪的机构。应针对当前金融系统内部犯罪比较严重,发案率高的特点,可建立金融系统犯罪预防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掌握当地金融系统的类型及数量,注意区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进行归类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造册登记,搞清各自的工作性质及任务,对有关人员进行重点掌握,协助他们完善各种管理漏洞和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②密切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异常情况。金融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其内部的监督机构,依照规定对金融内部党组织、党员队伍、各级领导班子、职工队伍、金融法律法规、纪律、制度和金融活动等进行检查、监督。他们对金融内部人员、工作制度等比较熟悉,容易发现问题。因此,检察机关与他们加强密切联系,就可以及时发现可疑的情况,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能尽早掌握,迅速查处。③加强对重点项目或经常性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省(部)市等重点项目或经常性项目的贷款数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这些信贷资金使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利益,责任重大,而往往有些人利用职权乘机大肆贪污或进行权钱交易,因此检察机关要有选择地对某些贷款项目的合同签订、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④把侦查的重点放在金融系统内部的重、特大案件上并及时破案。检察机关的侦察部门在查办金融犯罪案件时,要集中精干力量侦破重、特大案件,反应要快速,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只有快侦快破,才能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系统的利益和信誉,保持人心的稳定。⑤发挥检察机关的自身优势,准确、及时的预测金融犯罪的新动向。检察机关应当对现阶段金融犯罪的类型、特征、手段及发案的原因深入调查研究并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和预测,明确预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打击金融犯罪提供准确的信息,在可能出现犯罪不为尽早落实预防措施,从中取得事半功倍的防范效果。
  ⑵ 公安机关的专门防范①加强公安对外宣传工作。这种措施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宣传的方法应当灵活多样,要因事因地因人制宜。宣传内容既要详解一般的金融知识、金融法律知识,也要讲解金融犯罪的特点、危害、犯罪方法及手段,还应宣传有关犯罪的报警知识和方法。也可以结合一些具体的犯罪案例的介绍,分析受害的原因,犯罪的原因。进行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要考虑对象的特点。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经常性和及时性。②加强与金融犯罪有关的特种行业如印章制刻业、打字复印、印刷行业等的管理。如:控制这些行业的规模和数量; 取消流动经营; 限制一些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业;加强常规管理,要把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把管理落到实处; 对违法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③改善警民关系,发动和依靠群众。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法宝。要先把防范工作搞得具体扎实就必须取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发挥群众的智能和力量,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想取得群众的支持,最关键的是树立一切为了群众的观点并把它化为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使警民关系得到改善,树立人民警察良好、高大的形象。④加强侦察队伍建设,提高侦破能力,提高打击效应。要重点侦破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大案要案,并与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强化打击的威慑力。⑤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系统保卫(保安)部门的联系,指导并监督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内部保卫有自身的特点,必须采取依靠金融单位内部的方针。金融系统内部保卫(保安)部门,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公安机关应与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全内部安全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才能提高金融单位的防范能力。此外,还应定期定人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协助金融单位进行整改。⑥加强对金融犯罪在各个时期规律、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采取和改进治安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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