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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犯罪防范体系的构建

论金融犯罪防范体系的构建


郭书山


【全文】
  论金融犯罪防范体系的构建
  内容提要 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我们认为,建立以事后严厉打击的刑罚预防,事中与事前的法制预防,组织预防,协作预防等要素共同构建的防范体系将会最大限度降低金融犯罪的作案余地。
  关键词  金融犯罪 防范  体系
  (作者:郭书山,男,现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邮政编码 450002)
  一、刑罚方面的预防
  在刑事政策学上,无论狭义或广义上的刑事政策,都是将预防犯罪作为目的,而这同刑罚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因此,我们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考察刑罚对于金融犯罪的预防作用。尤其是研究财产刑、资格刑、自由刑、甚至死刑对金融犯罪的具体适用,就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传统的刑罚理论认为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以,分析刑罚对金融犯罪的预防作用就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刑罚是防止犯罪人再次实施危害金融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这种特殊的预防作用体现在:1、对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财产刑,是对其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的剥夺,并且可以对犯罪人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2、在金融市场,从事金融业务意味着一定的权利,也是实现货币资金增值的机会,因而对实施金融犯罪的行为人适用和执行资格刑,剥夺其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有利于防止他们利用这种资格进行新的犯罪活动。3、3、通过对金融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可以使其与社会相隔离,从而起到限制其再次犯罪的作用。同时,在执行自由刑其期间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便于争取最大的改造效果。4、我国目前对极少数金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仍具有一定的意义。第二、通过对已然的犯罪人适用刑罚,可以震慑金融市场中的不稳定分子,安抚被害人,教育其它的金融市场主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金融犯罪的发生。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伪造货币犯罪的受害人,为了尽快弥补自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仍继续使用伪造的货币,希企把损失转嫁给他人,情节严重者,就会导致新的犯罪行为—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在这种情况下,若及时返还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就可以安抚被害人,从而防止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已然的金融犯罪适用刑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抗制金融犯罪的感染力。如司法实践中一些资金比较薄弱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当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或渠道获取银行贷款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的问题,往往会消防成功的贷款诈骗犯,瞄准银行贷款这一环节,采用行贿、欺骗手段去骗取贷款。其结果,很容易导致贷款诈骗犯罪的蔓延和扩大,对未来的银行贷款构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贷款诈骗犯罪就具有更高的犯罪感染力。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战略高度出发,应当加大银行系统内部反受贿的力度,同时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治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分子,抗制犯罪的感染力,尽可能地避免银行同时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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