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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

  1.中国政治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时代的转型可以看成是从全能主义一党制(one-party totalitarian polity)转向务实主义一党制(one-party pragmatic polity)的过程;
  2。中国宪法目前设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江泽民体制下基本上可以看成是“务实主义的盟主党执政制〃(pragmatic-hegimonic party polity);
  3。中国政治改革下一步比较切实可行的目标是从这一务实主义盟主党体制走向“绝对优势党体制〃(predominant party polity) ;
  4。就更长远的未来而言,如果“绝对优势党体制〃逐渐式微,我个人也仍倾向于中国政治能形成韦斯特敏斯特模式两党制下的“一党执政〃制,而非某种“数党联合执政〃的多党制。[44]
  这当然只是我个人的一种一厢情愿(a wishful thinking),因为事实上两党制国家在世界上尚不超过十个[45],西方政治学家今日更大多认为两党制一定比多党制更不民主从而倾向多党制。[46] 但我个人从1990 年以来对苏东欧政治转型的长期观察和思考使我日益认为,我们不能不把建立“可治的民主〃(governable democracy) 作为中心问题来考虑。[47]苏东转型后的典型情况之一是,小党林立而无法形成能占议会多数的执政大党。例如波兰1991 年议会大选的结果竟有29个政党取得下院席位,其中最大的八个党所占下院席位的比例乃在从百分之六到十九点六。这种无法形成政治主导力量的局面反过来往往导致总统急于主导局面,从而又不可避免地陷入总统与议会之间的恶性权力斗争,波兰政治即为此而几乎瘫痪。多半是有见于波兰等国教训,后来的俄罗斯则干脆走向另一极端,其1993 年12 月以公民投票通过的所谓新宪法事实上完全围绕叶尔辛个人所设计,即在权力分布的设计上乃以总统无论如何都能赢为目标。这种制宪实离宪政民主的理念相差太远,而且很可能会自食恶果,即一旦下次总统大选叶尔辛落选,这一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的总统权力同样可被其他人用于任何目的。[48]
  我以为在中国目前条件下,从“务实主义盟主党体制〃走向“绝对优势党体制〃这一转型是中国走向民主当前有一定可行性的关键一步。这一转型的标志就是前述推动执政党走向“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简言之,“盟主党〃是不经选举的当然盟主, 而“绝对优势党〃 则是每次选举中居绝对优势。[49] 如果这一转型能够顺利达成,或将为中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根本性的基础,因为这一转型如果能够达成,它将意味着中国的主导政治大党开始走向“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而中国政治则开始进入“选举政治〃和“议会政治〃的民主大道。尽管“绝对优势党体制〃未尽如意,但无人否认其为一种民主政体。
  第二,中国大陆走向民主的进程只能在既定的单一国家制(unitary state) 结构中进行,因为所谓联邦制等设想事实上将会不利于中国走向民主。这里当然只是就中国大陆的范围而言,但我对联邦制等主张的批评事实上也是要间接指出,两岸统一问题与中国走向民主乃是两个层次完全不同的问题,把两者混淆起来在我看来既无助于中国的统一,更不利于中国的民主。 尽管本文主要是讨论大陆走向民主的问题,但我以为有必要在此首先提出近来重新引起西方宪法学界重视的一个基本命题,即宪政民主只有在政治共同体的外延已经确定的情 况下才有可能,这是因为政治共同体的外延问题本身无法靠民主原则来解决。反过来,一旦问题涉及的是政治共同体的外延问题,那么问题本身就必然已经超出了宪政的范围,超出了民主的范围。正因为如此,一个成熟的宪政民主国家的宪法通常不承认有所谓“退出权〃 (right to secede),即不承认国内任何一个部分有退出国家的权利。[50] 美国最高法院在“德克萨斯州诉怀特〃一案(1869)明确裁定德克萨斯州要求退出美国联邦为非宪(unconstitutional),即是一例。[51] 其理由如美国著名宪法学家尚斯丁(Sunstein)所指出,宪法的理念与退出权是矛盾的,因为宪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使任何争执能在一个基本构架内和平解决,但退出权恰以根本否定这一基本构架本身为前提。换言之,一部包括退出权的宪法无异于一部随时可以被废除的宪法。尚斯丁由此出发而特别建议东欧新宪法不应再象旧苏联宪法那样包括“退出权〃。[52] 换言之,如果政治共同体的外延问题尚无法解决,一般不宜匆忙制宪,制也无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宪政民主事实上没有可能,一切都只能推迟等待外延问题解决以后才有真正的可能。[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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