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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

  但我以为我们似乎应该注意到,关于中央权力走向直选即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直接选举问题在中国至少已可以讨论,而且即使我们并不期待这一步会很快迈出,此问题在理论上的迫切性也已不容忽视,因为中国现行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的规定只涉及县以下人民代表的选举,因此全国性选举的制度安排在中国事实上几乎是一片空白。我在1992 年那篇文章中曾认为当时百万村庄的选举或将成为中国选举政治的起点,但我在这里要强调的则是,县以下直选的制度安排对于设计全国人大直选的制度安排是无法提供太多参考价值的,因为后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本就不会对前者发生。 例如首先就是县级和省级直选都不会发生的问题:全国应分成多少选区?但这一问题反过来又将首先取决于究竟什么样的选举方法最适于中国,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究竟以多少人数为宜。目前海内外学者几乎一致认为现在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为 3000 人实在过于庞大而不易有效工作,但究竟多少才算合宜则人言言殊,或言400,或言2500,但大多想当然。我以为单纯就此问题而言,或可参考选举法理论界初步总结出来的“立方根法则〃,即中央民意代表人数以约略相当于人口总数的立方根为宜,考虑全国 人大代表的人数可取十二亿人的立方根即一千人上下。[40]
  但这里更根本的问题或许还在于,选举方法的选择问题事实上将无可回避地提出政党制度的问题,因为前者无法脱离后者来设计。也因此,一旦全国人大代表直选的问题提上议程,那么所谓“党政分离〃的传统改革思路在我看来也就走到了尽头。目前海内外许多学者仍在沿着所谓“党政分离〃 的思路来思考全国人大的改革。尽管很可以理解,但在理论上却是不可思议的。所谓现代议会者,无一例外乃以现代政党来运作,无党的议会通常意味着这个国家或是军政权或仍是传统君主制。正因为如此,萨托里等政治学家反复指出 ,了解一国议会之运作意味着了解该国政党体制之结构,了解两国议会制度之差异意味着了解两国政党制度之差异。同样,选举法的选择与设计乃随政党制度而转移,不同的选举法乃为不同的政党制度而设计,例如“纯粹多数代表制〃的选举方式目的是为了排斥第三党而确保两党制,而多党制下选举所设计的所谓“门槛〃(Threshold) 则是要使所谓的“多党〃数目越少越好,等等。要言之,议会、选举与政党乃三位一体、环环相扣。事实上,离开了政党这一环,我们将根本不知如何选择和设计相应的全国直选制度安排,也无从知道哪种议会结构最为有效,因为议会能够运作的前提乃在有所谓“与议会匹配的政党〃(Parliamentary-fit parties)。以上三者的这种内在关联在中国从来彰而不显,盖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进行过全国直选。但一旦全国人大代表直选的问题提上议程,则这些内在关联顿时无可回避。也因此,一旦全国人大代表直选的问题提上议程,那么所谓“党政分离〃的传统改革思路在我看来也就走到了尽头。 所谓“党政分离〃不可能行得通,因为我们显然不可能设想今后的中国人大是一个无党的议会,而更重要的是,我们事实上当然人人知道,中国的人大历来就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在运作,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议会(人大)的“议会匹配政党〃。没有中共,中国人大根本不可能运作。
  由此,中国人大如何改革说到底是中国共产党如何改革的问题,中国选举法如何选择和设计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如何定位它在全国直选中的位置的问题。说穿了,全国人大能否走向直选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中国共产党能否走向“选举政党〃(electorial party)的问题。人大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由此不是要不切实际甚至自欺欺人地空谈“党政分离〃 ,恰恰相反,我以为人大改革应该毫不含糊地提出其中心任务是要全力推动中共走向“选举政党〃(electorial party)之路,从这种意义上,人大改革的方向不但不是“党政分离〃,而且恰恰 是要走向“党政合一〃,亦即使执政党成为所谓“议会政党〃(parliamentary party)。此外,中国人大目前实行的民主集中制,虽然与美国式总统制下的国会差异甚大,但却与欧洲议会民主制下的议会运作方式有相当接近之处,关键之点在于执政党能否转型为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如果这一转型能够实现,中国的全国人大将不是不可能逐步成为具有 “议会主权〃(parlimentary sovereignty)的中国最高中央权力机构。[41]人大改革因此不应舍本就木(例 如两院制之类并无必要),而应抓住根本即推动执政党转型为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
  二、以“一党执政〃的不同形态向民主过渡
  本文最后试图从现代政党理论出发对中国政党制度的转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我将提出的基本看法是:中国或可采取以 “一党执政〃的不同形态逐步向民主过渡。事实上,通常所说的两党制与所谓多党制的主要差异,就在于前者旨在选举后能形成 “一党执政〃 (single party government, 通称韦斯特敏斯特模式即英国式),而后者则多不得不采取“多党联合执政〃(multi-party coalition government)。韦斯特敏斯特模式的一个特殊变种,即在定期选举制下出现同一政党长期连续“一党执政〃,是所谓“绝对优势党体制〃(predominant party polity), 这种政体在文献中亦常被称为“一党制〃。 美国本身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从1870年至1950 年,美国有二十七个州都是同一政党连续执政长达八十年之久, 因而被称为美国 的“一党州〃(one-party states)。[42] 这种“绝对优势党政体〃的其他典型则为瑞典、 挪威即所谓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以及日本、印度等国家,新加坡等显然也可归入这类型。我以为,这一“绝对优势党体制〃应是中国政治改革下一步应该争取的目标。我所谓“以一党政的不同形态逐步向民主过渡〃这一基本看法可暂用萨托里(Giovanni Sartori) 的政党理论术语表述如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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