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现实互动与历史变迁──司法个案的透视

  个案14可以说是一个民间法与国家法公然冲突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知识理念和价值信仰简直无法沟通,这是二者发生正面冲突的根本原因之一。
  此外,在一些成文的家法族规中也直接规定着与国家法相冲突的内容。由于家法族规是以禁止性、惩罚性规定为其特性,而宗族并非国家的基层政权,又非法律认可的基层自治组织,宗族对族人并无强制或惩罚权,因而新族规中出现的有关强制、惩罚的规定往往是与国法相冲突的。例如,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同姓之间可以结婚,寡妇更是可以自由改嫁。有些新族规禁止同姓婚姻,干预寡妇改嫁,便违反了《婚姻法》。国家的《继承法》明确地规定了财产所有者有自主地选择财产继承人的权力,妻子是已故丈夫的第一财产继承人。有些新族规剥夺与同姓结婚者以及改嫁寡妇的财产继承权,也就违反了《继承法》。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规的当事人的一种处罚方式。而宗族既非合法的基层或基层自治组织,因而宗族并没有罚款权,一些新族规中有关罚款的规定于法无据,显然是非法的。如果强行索取,那近似敲诈勒索。还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重建的或尚未重建的宗族虽未制定成文的族规,但在为人命、水源、坟山等事端与其他宗族发生冲突时,他们有时会订立临时的族规。这些族规往往能起到强制本宗族成员参加大规模械斗的作用。这样的族规,也显然严重地违反了国法[1] (p218)。
  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公然冲突的情形在目前的西部地区已不多见,但由此所昭示的法治问题却发人深省:其一,一些固有的民间法为何如此强韧,为何能在当代的乡土社会仍有其存留空间?其二,国家法所承载的正义观念是否具有普适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什么乡民会以自己所体认民间法来对抗国家法呢?看来,问题的求解还得求助于冲突背后的特定语境以及深层的社会经济逻辑。一方面,民间法的知识传统与作为另类知识体系的国家法无法沟通而不能相互理解,即国家法所体现的实质正义不为乡民所认同。质言之,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强控制与自治性、聚合性与分散性、社会性与个体性之间的张力是二者无法彻底沟通的根本原因。这也说明二者的矛盾是绝对的,而统一则是相对的。完全或一劳永逸的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无疑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另一方面,民间法所承载的知识理念已完全内化为乡民的一种内心信仰,加之对乡民缺乏国家法知识及其理念的先期培养和系统灌输,这便形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深厚“隔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必须在国家法的创制理念,执法方式,以及民间法资源的重新整合等方面进行一番全面的反思和彻底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西部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呈现出矛盾、冲突、妥协、整合等多种复杂的互动关系,这种全方位的实验性效果是前所未有的。“在以往,代表不同类型知识的制度和传统的竞胜实际上不绝于史。不过,今天这种国家一方面力图使自己区别于社会,另一方面又试图深入并且控制社会的情形,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从未发生过。因为同样的历史原因,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在知识上的分歧和对立,在过去也从来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程度。”[11](432) 从发展趋势来看,伴随西部大开发的进程,大量的国家法规则及其执法力量将进入西部,国家法的权威必将得以强化,而民间法将可能渐趋式微。这种迹象目前已显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民间法赖以有效运行的社会组织基础开始急速瓦解:一方面,随着村委会行政化及其所导致的基层政权的强力控制,乡村中原有的乡绅、社会贤达、宗教等民间权力资源受到挤压而大量消失,使乡规民约失去民间依赖而无法独立支撑起村庄治权;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以及包产到户等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具有深厚传统的宗族关系正处于急剧的消解之中,由此导致仰赖于宗族力量方能加以整合的家法族规面临解体的局面。因此,作为一种规范性制度的民间法已开始逐渐丧失其自治性。然而,退居为观念形态的民间法仍然深深植根于乡民的内心之中,并且在乡土社会的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发生根本变化之前,民间法将继续以其他各种形式存在,并发挥其效力。在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当代语境中,需要我们从多视角来透视这个事关中国法治未来的重大课题。
  从学术视角来看,目前,在有关民间法与国家法问题研究的方法论上,亟待创新。当务之急是要放弃国家法视野中的“驼鸟政策”,改变上帝式的、全景式的叙事模式,并矫正其偏狭;应更多从民间法或乡民的视角和语境来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这样,我们就可以借用哲学阐释学、法律人类学、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以及社会生物学等众多新型学科的方法论“工具箱”来剖析相关问题,进而拓展和深化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之互动机理的研究。比如,以哲学阐释学原理来分析,乡民信仰的民间法作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传承和积淀下来的地方性知识,其实就是一种“成见”(前见,或前结构),其在遭遇国家法知识时,必然会与之发生“视域融合”,故作为一被理解的“误解”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以新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原理来分析,乡民对各种规则机制抱一种机会主义态度是一种正常现象,其目的旨在对各种制度机制进行“交易成本”之考量,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乡民依自己熟悉的习惯法处理纠纷,可降低交易风险;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原理分析,民间法更多乃是一种“未阐明的规则”,是不断流变和自调适的,因而也是最有“地气”的,故可以成为“阐明的规则”即国家法的“源头活水”,是国家法得以有效运作的一个基本的背景性存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