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秋菊打官司》)1:该案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村民受了伤。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个案(《被告山杠爷》)2: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
透过这两部电影,我们看到,当正式的国家法律来到西部乡土社会之后,西部地方性的“法律”就处于一种极其艰难的局面。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持续地或经常地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或无视那些与正式法制相违背的“法律”实践。在个案2中,乡民们就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虐待婆婆要管,可正式的法律又管不到(山高路远),无法管(“不告不理”),同时还不许乡民自己管。这岂不是要破坏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秩序吗?我们应当责备山杠爷不懂法吗?可为什么他要懂那些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相距遥远的正式法律呢,这些正式法律给予过他们什么利益呢? 个案1中,秋菊的迷惑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制度供给的问题,制度供给的不适用,“产品”的不对路。她仅仅是尝试性地诉求了正式法律,而她不仅没有获得她所希望的“说法”,而且无法理解正式法律运作的结果;她无意伤害他人却事实上伤害了他人,原来是她有理的现在却似乎亏了理,她自己今后的境况甚至可能比以前更加不利。“一次遭蛇咬,十年怕井绳”,她和无数个他或她怎么可能很快接受这种令他(她)们尴尬的正式的,据说会保障他(她)们的权利并带来实际利益的现代法律制度呢?[4] (p30)
因此,在西部社会中,尽管国家法在向民间法发起的一次次战役中最终获胜(有时也无需发动“战役”,而只是国家法的正常实施),使民间法受到挤压,其权威也开始旁落。然而,国家法,尤其是其人格化代表(法官、警察等)并未或不想长驻乡里,“客场”取胜后便“人走茶凉”。在这里,村民们仿佛看到的是国家法的一场“既兴表演”,抑或更多是国家法的一次“突然袭击”。孰不知,被村民们所世代信仰的并据以建构村落秩序的民间权威几近摧毁,留下的是无法短时期弥补的秩序真空。对此,费孝通先生早在50年前就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后果:“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5] (p58) 贺卫方先生对此也深感忧虑:一方面,立法越来越成为单纯的国家行为,非国家的组织、团体不得染指法律的制定,“大写的法律”成为强势“话语”,“小写的法律”愈发削弱。另一方面,法律的民俗基础被极度忽视,甚至以立法改造乃至摧毁民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通行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民俗可以在不加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的条件下用一纸法令加以禁止,这是颇堪忧虑的事情[6] (p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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