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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

  目前在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费用的情况并不多,导致独立董事因经费不足而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应该考虑到薪酬结构在调动独立董事积极性方面扮演的重要角色:对于股东来说,为了使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而负责,应当付给他们相当于专业人员的报酬,给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必要的费用,以酬报他们对公司的贡献,其数额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且,由于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学识、能力和经验等,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担任独立董事,支付一定的报酬亦是必要的。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均规定了董事有权获取报酬。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其报酬与其他外部董事或内部董事并没有什么实质差别。一般董事的报酬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1)底薪(年度聘金或年度股份赠与加上董事会会议费);(2)额外的股票报酬(包括期权、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单位);(3)非股票收益(递延);(4)退休金收益。对于独立董事,报酬激励可以采取现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票或股票期权(stock option)的形式。一般来讲,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如果是委员会成员的话,还可以得到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或二者兼得。总的说来,独立董事的报酬与公司业绩无关,因为他们并不负责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是上市公司的员工。
  另外,约定的固定报酬方式很难激发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而且随着独立董事的作用日渐得到广泛认同,其报酬有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的趋向,因此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公司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薪酬的高低。在非现金报酬方面,国外一些公司主要是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而且这类公司呈增多趋势。 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被引入极大的变量,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方向。但在实施中,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方案应有区别, 否则“共谋”危险极易发生。
  (3)控制权激励。
  控制权是一项重要的激励措施。应在充分尊重独立董事所具有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基础上授予独立董事必要的控制权,如经理提名、评价、监督、审计、重大经营决策项目的评审等。与此同时,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权利,向独立董事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信息是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工作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公司应定期向独立董事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如公司月度和季度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战略、投资、研发报告等。同时,公司也可以为独立董事收集信息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创造条件让独立董事与公司客户、供应商、职工、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同业竞争者等进行交流以及董事之间进行交流。必要时,公司还可为独立董事提供有价值的相关培训。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也应有权就有关问题直接向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有关人员不得拒绝,且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就现行激励措施而言,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是声誉激励、报酬激励和控制权激励。对独立董事的选择一般集中在在社会上较有声望的相关人群中,他们对声誉的看重完全可以成为对独立董事最有效的监督压力。而报酬、期权以及独立董事离职后公司赠与的股票完全有理由促使他们为公司竭尽所能地出谋划策。另外,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控制权,会更加便利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与本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等相适应;并且应该随着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的变化而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制度、规则上强化有关独立董事的运作机制。
  第一,在法律层面上,修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规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义及相关要求。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文规定,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第二,在行业层面上,建立独立董事资质鉴定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独立董事保险制度,以增强行业自律性;第三,在公司层面上,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关于公司治理和独立董事的最佳规则,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机制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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