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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

  (3)独立董事的任期。任期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独立董事因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所建立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那么独立,因此独立董事必须有特定的任期;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动的,同时应规定退休年限。 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第450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该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这是值得借鉴的。
  6、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责任问题。
  独立董事既然接受了这一职务,他们就应该履行独立董事应有的义务,并且独立董事的义务应当与一般董事相同,不应当有“豁免权”。独立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本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独立董事必须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在公司每一项决策前熟悉情况,遵循正当程序,认真、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在上述的各项义务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这一义务。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独立董事可能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利害关系相对而言不如内部执行董事密切;而且独立董事很有可能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公司可以随时监督独立董事,防范其向外界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其在其他企业的任职中违反竞业规定,对于公司来说十分重要。
  只有有法律责任约束的义务,才可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对于独立董事因缺乏注意或勤勉没有适当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该对公司或受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以“不在行”为借口避免承担责任。如果对他们的注意或勤勉存在争议,独立董事负举证责任。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会促使独立董事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坚持和维护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避免独立董事成为“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另外,如果独立董事在工作中未能尽到诚信义务,投资者有权要求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处罚,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起诉。
  另外,由于很多独立董事是兼职,所以其必须保证有相应的时间来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参加其应该参加的董事会议,完成其应该完成的工作。如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可以并应该在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他们的反对意见被记录在案并确实投了反对票,这样可以促使他们出席会议; 如果独立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那么作为委托人的董事应对受托投票的董事的决定负责。
  除了上述几个问题之外,可以说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效用是我国引入该项制度所应该解决的诸多问题的重点,所以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着重探讨。
  四、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效用
  1、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机构设置
  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变化和企业业务的日趋多元化和专业化,公司治理越来越需要专业技能。在国外,尤其是英美国家,纷纷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委员会来最大限度地发掘这些专业技能,以进行公司治理。在这些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扮演着相当重要的组织角色,成为诸如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Compensation Committee)、提名委员会(Nominating Committee)等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主体。委员会的存在和构成成为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指标。
  通常董事会具有两项主要功能:一是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二是减轻和缓和股东与最高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 为了解决决策问题,公司董事会倾向于成立由内部董事占多数比例的财务委员会(Finance Committee)和长期战略委员会(Long-term Investment Committee),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Strategic Development Committee),以实现它的第一项功能;而通过设立由独立董事占多数比例的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来实现它的第二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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