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

  代码 简称 2000年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人数 占董事人数(%) 1999年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人数 占董事人数(%)
  0002 深万科 18 2 11.11 19 2 10.53
  0521 美菱电器 7 2 28.57 7 2 28.57
  0542 TCL通讯 9 3 33.33 9 3 33.33
  0636 风华高科 13 1 7.69 13 - -
  0919 金陵药业 9 2 22.22 9 2 22.22
  0959 首钢股份 8 1 12.5 11 1 9.09
  600193 创兴科技 11 1 9.09 11 1 9.09
  600289 亿阳信通 11 1 9.09 - - -
  600632 华联商厦 7 1 14.29 7 - -
  600688 上海石化 15 3 20 15 3 20
  600700 数码测绘 13 1 7.69 12 1 8.33
  600743 幸福实业 10 1 10 11 - -
  600808 马钢股份 12 3 25 11 3 27.27
  600825 华联超市 7 1 14.29 7 - -
  从监管机构已经发布的文件来看,对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重的要求也相对较低。 此状况不仅不利于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会妨碍董事会的独立性。因此,应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建议将我国每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定最低人数由两名提高到3-5名,同时尽快提高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的下限(应不低于 1/2),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同时满足人数要求和比例要求,并逐步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过渡到独立董事占主导的结构。
  5、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一方面,真正能从公司或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出发并顾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及其独立性的体现;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东数量众多且分散,虽然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多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却并不真正关心选举权的行使。因此,如何体现与保证作为独立董事最大特征的“独立性”就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关键问题。
  (1)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采取公告与回避制度。当某些事务会导致独立董事与公司产生某种“重要”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可能妨碍其独立性时,该董事应在事前或在知悉此情况后及时向董事会公告,全面揭示有关情况及其后果。如果董事会认为参与这些事务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该董事就应回避参与这些事务的决策。
  (2)在独立董事的任免上,应坚持两点:
  第一,独立董事必须具备足以独立地履行其职责的个性、品质、知识、经验以及能力等。
  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的随意性和追求名人效应,独立董事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董事不“懂事”的现象,要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必要逐步完善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标准,明确规定其任职资格和条件——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独立董事的人选,应从与公司存在“无利害关系”(Disinterested)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独立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及对独立董事来说最重要的一个要求——具有善于提出问题的敏锐洞察力(正如人们常说的,重要的并不是善于给出正确的答案,而是善于提出正确的问题。),独立董事大多是商业、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而且往往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具体而言,上市公司中应是熟悉公司业务、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独立董事,并且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是律师、会计师或投资顾问等,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对关联交易作出有个人主见的判断。证监会或交易所应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第二,独立董事的任免应独立于公司内部执行人员、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大股东或家族等。这对保证其独立性至关重要。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谁来提名、如何选举产生,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作出判断和行事。很显然,在任董事们倾向于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提拔和选任新的董事,但是,如果独立董事是以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或许还可以说是作为社会利益和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代表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并以控制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在公司中代表控制股东利益者为主要监督对象,那么就不应该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选择或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否则,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将与董事会共进退,并最终使董事会发展成为利益交易的团体。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独立董事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但由于其任免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手中,很有可能失去其独立性。因此,为保证任免的独立性,下列几种方法可资借鉴:(1)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以考虑差额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2)如同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第450条的规定,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指定某一董事为独立董事,该董事必须符合独立董事最低限度的条件,同时,当该董事不再具备独立的条件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可以取消这种指定。(3)设立独立董事任命和提拔委员会,如英国英格兰银行就率先建立了选拔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推荐型机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Promoting Non-Executive Director Committee),以促进对非执行董事的举荐和任命。不管采用什么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程序来产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