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笼统地将监督职能委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它们之间会因监督权力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协调问题而导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出现多人监督,实际上等于无人监督的现象或者多人监督而阻碍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效率的问题,使仅存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所以,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当是制度设计时必须仔细考量的问题,断不可不顾国内外情形差异而盲目移植,否则将适得其反。
2、独立董事发挥效用存在障碍。
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对公司及其业务要有相当深度的了解,研究分析问题的视角要有广度,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要积极参与和投入,以及不受任何从属关系束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责任心。 其中及时获取企业信息并了解公司的情况是关键所在,独立董事来自不同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和公司,可能不了解公司的具体业务,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因此必须获得必要的公司信息。但独立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其所了解的信息大都来源于现任经营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而管理层的下列两类行为足以影响独立董事的公正判断:
(1)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
(2)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
虽然经营管理层可能也无意或不愿出现这些行为,但是独立董事却永远无法确保他们没有欺瞒自己,对此其应有思想上的充分准备。作为独立董事,其不仅要关注公司信息的数量,更为重要的是应对公司信息的质量给予足够的关心。
另外,独立董事由于不是上市公司的专有独立董事(可能在几个董事会中任职或就任其他公司的总经理),虽然为上市公司带来不同的问题思考方式和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经验,但可能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和给予的注意力不够,加上公司业务日趋复杂和专业化,其很难保证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完整的了解。 于是独立董事进行判断就容易依赖一般的经验、常识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而不是对公司具体业务的准确把握。因此,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应该对独立董事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进行限制,防止其由于担任过多公司的董事而无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可以确定独立董事同时最多可以兼任几个董事职位,一般5-8个,一些更严格的要求则是不能超过3个, 虽然这在实际中运作起来很困难。
3、扩大独立董事权利的问题。
执行董事与管理层和大股东联系密切,很难保证他们在利益冲突时充分考虑小股东的利益;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责尚不够明确,组织角色单一。作为全体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言人,独立董事除了享有与其他董事相同的权利外,还应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权利。在英美国家,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都是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且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尽管我国的情况与英美国家不同,但在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却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应当享有一般董事以外的某些“特权”。
具体而言,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对提名经理人选、评价经营班子的经营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财务审计、更换经理、监督经理人员,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方案、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等重大决策,都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通过才有效;同时,在不同意董事会大多数人的决定或认为决定违法时,独立董事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报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费用由公司支付;必要时,独立董事亦可在报刊上发表其独立意见,等等。
4、独立董事的人数问题。
董事会中需要多少独立董事才可以形成一个有实质作用的群体,目前还没有一个实证性的研究结论。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他公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由于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强大影响力,实际执行中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数量很可能会取下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重仍然比较小,例如:
沪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分布情况一览
引自:http://www.cistock.com.cn/upload/users/dlds.htm。制作:中公网投资赢家,2001年6月19日。篇幅所限,本列表仅是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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