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审合并制度推行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侦审合并制度推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不仅存在影响侦查效率、浪费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成本、侵犯诉讼当事人权利等现象,而且间接增大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和难度,表现出的具体问题是:
1.影响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上不全面、不准确或存在程序性违法,因而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度等现象未得到根本解决,加之实行侦审合并后取消预审,多数案件没有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就移送提请批捕。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审查批捕的效率,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为明显不构成犯罪,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而公安机关则坚持报捕、起诉,甚至要求复议、复核,使得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呈上升趋势;有的案件虽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侦察过程中搜集不够全面、细致,而提请批捕、起诉时早已时过境迁,主要证据已经湮灭,即使退补也无济于事,而且往往因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影响了办案时限,而公安机关在证据无法补查完毕时,往往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轻易不敢释放,仍然对其实行超期羁押,从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2.增大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负荷。刑事拘留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只有七天的办案时限,为确保不办错案件而错捕一个人,检察机关对质量不高的案件,只有对事实、证据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不得不把大量人力、时间耗费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上,无形之中使检察人员代行了侦查之责,增加了其工作负荷。而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审查批捕阶段检察人员有补充侦查权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这就不得不迫使审查批捕时检察人员再与侦查人员联系并交换意见,再由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后形成证据。应当说这种情况给检察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应的几点对策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也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基本任务,公安机关推行侦审合并这并重大改革举措,其目的是为了精简机构,使警力更加合理地流向刑侦办案第一线,简化繁冗的办案程序,排斥糜废人力资源的现象,促使侦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形成“大刑侦”格局,融侦审为一体,利用侦察带动预审,加强预审职能,以此打击犯罪的力度,应当说这种变革是具有时代意义的。然而,以审慎的眼光来看待侦审合并这一改革举措,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侦审合一带来的案件质量普遍下降的问题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出于职权主义的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放宽批捕、起诉、判决的条件,但这有可能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出于当事人主义的考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严格批捕、起诉、判决的条件,但这又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这表明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正处于一种两难抉择的境地,而侦审合并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退缩,还是前进?尽管目前侦审合并固然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我们应当辨证地看待问题,因为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站在时代发展的制高点上,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改革举措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掌握批捕、起诉、判决的条件,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在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高敏锐感。对不应批捕、起诉、判决的,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效果,有的可直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有的可通过与公安机关协商撤案,并尽可能地参与协调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解决一些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善后事宜,争取较好的社会效果。对应当批捕、起诉、判决的,要弄清犯罪事实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固定、完善证据,注意不轻易放过犯罪嫌疑线索,深挖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为批捕、起诉和审判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