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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审合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二、侦审合并存在的问题及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一)侦审合并制度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在现阶段对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刑侦部门担负着相当重的任务,而刑事案件又具有突发性快、时间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刑侦部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抓住时机、快速破案上。如果侦审完全集中于侦察部门,则势必造成侦察部门负担过重,既不能快速侦破案件,也不能很好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尤其是不能更加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挖掘漏罪、余罪和漏犯。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中既精通刑事侦察方法、策略,又熟悉预审方式、技巧的侦查人员并不多见。从诉讼的角度上看,预审作为起诉前的预备性审理活动具有诉讼的性质,而侦察活动则不具备这一特质。通常情况下,侦察仅局限于发现犯罪、查明基本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初步的讯问、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以获取初始证据材料,而预审则肩负着进一步查明事实、调查研究证据材料、潜心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以获取全面供述、深挖漏罪、余罪和漏犯并实行内部监督制约的重任。预审的职能除了使刑事案件顺利移送批捕、起诉外,其弥补和纠正侦察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疏漏和差错的作用非常关键。尽管目前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了法制部门以分担原预审部门的程序性工作即审核把关和执法监督,但预审工作事实上却被大大弱化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具有监督权,但实际上这种监督是属于静态监督和事后监督性质的,从根本上来看尚处于一种失控性的真空状态。而预审则可凭借其在办案中的直接参与以弥补和纠正侦察中的疏漏和不足,使经过预审的案件绝大部份符合侦查终结的要求,尽力保证案件质量。
  侦审形式上合并,预审名存实亡,沦为附属,预审办案人员考核无从挂钩,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案件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现实工作来看,预审部门撤销后,其人员有的被纳入法制部门,有的归并到了刑侦部门内的预审队,预审工作由原来专门的预审部门承担变为全体刑侦干警合力承担,从表面上看力量增强了,但实际上由于原有预审人员分流后,预审队人员数量大幅度缩减,而仍承担着比原来更多警力承担的预审任务,使预审人员处于超负荷运转当中,绝大多数时间不得不象征性地完成预审业务中的程序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再无更多精力狠抓案件质量,而大多数侦查人员都缺乏预审专门知识,如何对侦破后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很多人都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之某些侦查人员旧有的观念、意识没有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较深,仍停留在其任务是破案,其它证据核实、审查不是其主要任务的认识基础上,没有把预审职能切实有效地肩负起来。特别是刑侦部门的考核标准多局限于破案数量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多少,这就使侦查人员常常满足于这两个标准,而对案件质量则无暇考虑,其结果是刑侦部门预审业务责任淡化,趋于单纯甚至是敷衍应付,而对于刑事侦查极其重要的办案及时率、案件退侦率、深挖余罪、漏罪、漏犯率和程序是否合法等基本预审业务则基本不予重视,预审业务变得极“轻松”而无责一身轻。
  侦审合并的实施,使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办案重心明显倾向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因为其考核机制重点在于捕与不捕,而不在于诉与不诉,更不在于是否提交审判、是否有罪和罪轻罪重。多数侦查人员存在着只要检察机关批捕了犯罪嫌疑人就万事大吉了的思想,这样则势必使侦查人员满足于破案数量而不是质量,而预审业务中的继续取证、补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等诸多问题就变得无关紧要,其结果导致的是提请批捕的案件频频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条文有误、存在漏罪、余罪、漏犯等现象,影响了案件质量,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准确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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