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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审合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论侦审合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薛培


【全文】
   
   论侦审合并对刑事诉讼
  
      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薛 培
  
     [内容提要]:预审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且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明确了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1997年起公安部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始了侦审合并的改革,应当说在我国目前的侦查模式之下侦审分设和侦审合并并无太大的差异。要实现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目的,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现有刑事诉讼模式的适应,以期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整合社会的目的。
   [关 键 词]:侦察 预审 侦审合并 刑事诉讼
  
  1997年公安部进行全国范围的刑侦体制改革,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和预审部门进行大的调整——即侦审合并。将原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由刑侦和预审两部门分阶段操作变成由刑侦部门一家完成,此举在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论其利弊或建言完善等等。论者均从实践的表层进行了分析,至此似乎已达成了共识——侦审合并利大于弊。其理由就是侦审合并有利于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提高刑事侦查的效率。笔者认为对侦审合并还有必要进一步的深入讨论,以寻求一种更为合理和科学的侦查模式。
 
  一、侦审合并在侦查实践中产生的效应
  
  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公安机关侦审合并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侦查过程由原来的分为侦察和预审两个阶段合并为立案、侦查、审讯、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预审机构撤销,其工作由侦查部门承担,法制部门对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审核把关,对侦查部门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应该说,这一改革的出发点还是值得肯定的,其目的是将侦查、预审有机地结合起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及效率,节省人力资源,并且将预审工作寓于侦查过程当中,激励侦查人员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办案水平,一专多能。目前,侦审合并的新机制已在公安机关运行了较长时间,但据观察,基实施结果却并不尽如当初设计那样令人满意,尤其是对刑事诉讼影响很大。如何在此形势下继续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大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以整合社会,就成为当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重要任务。因此,这就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对侦审合并体制进行探讨,以此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这一规定肯定了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我们知道,侦查包含了“侦察”和“预审”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侦察是预审的前奏和基础,预审是侦察的拓展和延伸,侦察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侦察措施和方法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强制性措施,预审则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调查研究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为检察机关起诉作预备性审查的活动。二者是侦查阶段紧密相连的两个不同环节,侦察和预审是相互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或从属关系。侦审合并,其准确意义就是将侦察和预审合二为一,其理论基础就是侦察和预审具有侦查方面的相同属性,即预审是侦察的延续性工作。侦审合并的初衷目的就是将侦查程序予以简化,以期缩短侦查周期,提高侦查效率。但实践中由于存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因素,尤其是一线刑侦人员忽略预审职能,造成了目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弱化了刑侦部门的预审能力,降低了案件质量,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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