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讨价还价是平等自由自愿的交易过程吗?《矿采资源法》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自由的、没有“强制和欺骗”之上达成的协议吗?当中央政府在宣布某个地方的矿产属于中央政府的所有时,难道和当地各级政府或者老百姓有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吗?从法律上讲,这个产权交易的协议是自愿、公平、自由达成的,因为《
矿产资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人民意志”这个“公意”的形成过程中,陕北的植树模范农村妇女牛玉琴也作为全国人大的代表代表当地人民间接地参与了这个产权协议的达成,这样的法律在通过的时候,地方政府好像并没有反对。因此,在法律上应当说是陕北人自己通过法律程序让出了自己对矿产的开采权。
正是基于《
矿产资源法》之类的自由达成的协议,上海的宝钢需要高质量的无烟煤,中央政府就在陕北建立了神府煤田。为了在竞争中打垮地方的煤矿实现垄断利润,神府煤田利用中央政府对铁路(运煤专线)的垄断禁止地方的煤通过火车外运,并且动用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利用行政法律手段禁止地方开采。当首都北京为了达到申办奥运会所要求的清洁空气的指标,一条天然气专线就从陕北铺设到北京。现在北京发展为超大型城市,用水又成了问题,于是就实施南水北调的工程。无论“西气东输”、“西煤东运”还是“南水北调”,你难道说这不是自由交易吗?尽管北京市并没有因此与供气的陕北和供水的南方省份进行讨价还价的交易,但是,你能说这样的交易是“强制和欺骗”的吗?因为这些东西本来就是中央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支配按照自由交易达成的产权协议来禁止地方开采矿产,难道不正是科斯定理的要求吗?相反,如果陕北人想保留这些资源的话,按照科斯定理,那么就请你们出价购买吧。
在我的了解中,陕北的有识之士坚决反对“卖资源”的做法。尽管他们自诩陕北为“中国的科威特”,但是,在他们看来,没有一个地方可以通过卖资源而真正发展起来的,正如没有一个人可以通过卖血获得健康的。邻居的能源大省山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地下的矿藏挖完了,土地贫瘠了,环境破坏了,未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丧失了。首都可以“输气”、“调水”,如果沙尘暴万一治不了还可以迁都,可是陕北人子子孙孙只能生存在这块丧失了“风水”的土地上。然而,这一切不是通过产权的自由交易完成的吗?更重要的是他们对祖先留下了的土地以及土地下的东西不拥有支配的权利,他们在这个世界上不过是无根的漂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