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顺着科斯的思路,人们可能会说,真正的问题是各级地方违背了中央政府的法令乱开采,应当加强法律监督,稳定矿藏开采的产权。这正是中央的思路,这意味着只要中央政府开采,地方政府就不能开采。当然,为了实现这一点,中央政府必须投入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来监督,这意味着增加交易成本,既然作为中央政府之代理人的地方政府都不能保证中央的利益,其他的监督如何有效依然是个问题。往往上级派来工作组检查,就狠关一批,工作组一走,开采依旧,而且要将突然关闭造成的损失夺回来。我听过这样一个故事。由于当地开采的原油要运到延安地区提炼,某县在所有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对本县外运的原油进行收费。这些开采商为了躲开高额的收费,就发扬当年陕北人民支援红军打天下的精神,采用驴驮、人背的人海战术,翻山越岭、昼伏夜行,躲过各个县城所设立的重重关卡。由此可见,采取严格监督法律的办法依然需要很高的成本,况且一旦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就失去了权威,《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所划定的各级政府就矿产之间的产权分配往往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为什么法律上明晰的产权界定在实践中行不通?我们除了指责当地老百姓的愚昧、地方政府的官僚主义,能否问一下这个产权界定本身是不是合理?当陕北的煤、石油、天然气源源不断地运往上海、北京等地,上海的工业发展了,北京的环境改善了,而当地干部的工资依然没有着落,当地农民的生活依然处在温饱线以下的时候,即使是最文明的老百姓也会想一想你扒了我的房子采煤、采石油,我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为什么不能采?凭什么地下的东西就是你的,我就没有份呢?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科斯定理在陕北的故事这里遇到了真正的困难:零交易费用的交易所依赖的产权界定本身是不是合理的?当然,科斯定理可能说无所谓,只要交易是自由的,但是,如果这种界定本身是不合理的,那么由此增加的交易费用会使得交易成为无效率的。
这意味着我们要从科斯定理所关注的自由交易转向产权界定的合理性,经过民主宪政程序的合理产权界定与自由的市场交易同样重要。如果我们将产权的界定本身也看作是一个交易的过程,那么,布坎南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就有更重要的意义:“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到一致协议,那么,根据定义,这种状态就属于有效的。” 这意味着产权的界定应当让交易的参加者公开地、不受强制地、自愿达成。这意味着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于产权界定的过程就是一个彼此讨价还价的过程。在南方这些实力雄厚的省份,这种界定产权的争夺主要体现在与中央争政策上,争经济自主权甚至立法权。深圳市早在80年代初获得了全国人大的委任立法权。至于“见了绿灯抢着走,见了红灯绕着走”更是南方各省从中央争取产权的重要策略,从80年代的走私汽车,到90年代的厦门远华案以及刚刚查处的汕头逃税案,真是无奇不有。相比之下,西部的落后省份就老实本分多了,从政策、法律上争不来产权,最多也不过偷偷摸摸开两个小煤窑、搞点土炼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