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下的矿藏而言,我们发现在同一块土地上,叠加着各级地方政府层次不同的产权。以前陕北地下的能源没有被大规模勘探发现,当地乡、县政府一直拥有审批开发的权利,“开煤窑、背黑炭”与其说是通过交易获得权利,不如说本来就是他们祖祖辈辈的生活方式。等到大规模的勘探发现了地下丰富的煤、石油、天然气之后,市、省和中央政府纷纷来“圈地”,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圈定自己的开采审批权的范围。中央政府以最终的所有权为后盾,禁止各级地方政府小规模的、破坏自然和破坏能源本身的乱开采。于是,中央和各级地方之间就如何划定彼此的产权范围进行讨价还价。当然,全国一盘棋,胳膊拧不过大腿,最终肯定是地方政府让步。中央政府的开采尽管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少利益,但是,无法改变“人吃猪肉,我喝油汤”的局面。于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地方乱开采,严厉批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地方“违法”的局部性开采并不能从根本上禁止。因为中央对地方的治理主要依赖地方政府,而“违法”的局部性开采与地方政府的地方性以及解决自身财政困难等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政府不仅是这些局部性开采的审批者、纵容者甚至是保护者。
正是因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在地下矿藏的产权划分在法律上明晰的但是在实践中是含糊不清的,由此对当地的资源开发带来了额外的交易费用。没有人知道自己今天开采的地方明天会不会被国家(各级政府代表的国家)宣布为禁止开采的地区,没有人知道在开采的产权交易中盖上“人民政府”大印的合同会不会在更高的“人民政府”看来是无效的合同。于是,对于开采商而言,究竟确定与谁签约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无疑增加了交易费用。就像“焦点访谈”中的那个广东开采商,当他从当地县政府取得合法的开采手续进行开采的时候,中央政府却暗示这种手续是不合法的。这意味着他的高额投入就可能由于一纸文件而无法取得回报。正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就矿藏资源的产权界限取决于它们之间的彼此容忍程度,导致开采商在陕北的矿藏开采变成了一次赌博,一项冒险活动,从而导致短期行为的破坏性开采,导致掠夺性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以及对这种破坏采取一种逃避的办法,而不是积极地赔偿。由于产权界定处于变动之中,法律无法保护曾经有效的交易行为(开采审批),为了尽可能地保护交易安全,他们只能寻求政府官员的庇护,于是,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以及个别政府官员联合起来,采取了对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阳奉阴违的规避和对当地百姓不负责人的侵害。由此,陕北村民的耕地、水源和空气增到破坏且得不到赔偿不过是科斯定理中产权不清晰增加交易费用所导致的后果而已。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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