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尽管人们对于科斯定理有种种误解甚至非难,但是科斯定理通过一个所谓的“同意反复”解释了人类行为世界中的一个重要规律。正如牛顿定律宣称:物质在不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或者在摩擦力为零的情况下,总保持匀速直线运动或者静止状态;科斯定理不过宣称:只要交换的交易费用为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权利最终会配置到最能导致效率的人的手中。科斯定理正是通过这种对人类交换行为的高度抽象而获得一个一般性的真理。
正如我们在物理世界所看的那样,物质不可能总是保持匀速直线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因为物质不可能不受摩擦力的影响,因此,牛顿定律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使人们关注物质所受的外力作用,并且通过人为地施加不同的外力(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摩擦力)而影响物质运动的状况。同样,科斯定理的重要意义也就在于使人们关注影响效率的种种要素:交易费用、自由交易、自由竞争等等。不同的学者对科斯定理的不同总结总是为了突出强调这些影响效率的不同要素。但是,无论交易费用还是自由交易或者自由竞争,这些影响效率的要素都和一种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产权制度。如果没有产权制度,自由的交易是不可能的,降低交易费用几乎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尽管科斯定理中总是强调初始权利的配置是不重要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不重要是指究竟配置给哪一个是不重要的,但是权利的初始配置行为本身是重要的。科斯明确地指出:“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 如果我们不知道一个东西是属于谁的,如何进行交易呢?最后可能就是大家一起去抢,这种彼此争抢就是霍布斯所说的契约交易之前的自然状态:“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这绝对不是“科斯定理”所设想的人类行为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于科斯的故事还是陕北故事而言,法律上究竟将矿藏的财产权利配置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当地农民并不是重要的,但是地下矿藏的产权必须是明晰的,而不能含糊不清。那么,这些地下的矿藏的财产权究竟是属于当地农民的,还是地方政府的或者是中央政府的?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这种权利的界定是清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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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第三条)在法律规定的字面上,陕北地下的矿产的权属是明确的,但是在科斯所追求的“真实的生活中”,这样财产权的界定依然含糊的。这种财产权界定的不清晰就体现在交易的过程中,究竟谁是交易中“与之签约的人”?如果我想在陕北开一个煤矿,我要与谁签约?难道我必须要和作为国务院法人代表的总理签约吗?现实生活中肯定不是如此,因为这样的话,交易成本太高,交易几乎不可能完成。那么,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交易情况和这种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之间的关联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