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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与陕北故事

科斯定理与陕北故事


强世功


【全文】
  一、
  尽管科斯定理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核心,但是科斯本人并没有给所谓的科斯定理下过明确的定义,这大概与科斯讨厌黑板经济学的抽象思考,而追求真实生活的经济学有关,这种思考风格尤其体现在科斯的这种娓娓到来的故事叙事中。实际上,科斯定理就蕴含在科斯所叙述的一个关于山洞的故事。
  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殖蘑菇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而付费多寡有关。
  科斯所举的这个山洞的例子是出于推理的方便而设想的一个假定,但是真正的例子就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12月23日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就报道了陕北的几个农民因为当地开采石油而破坏了他们的耕地、水源、空气等生活和环境资源而“告天天高,告地地厚”的生活处境。这样的例子在陕北并不稀罕,已经大规模开采的著名神府煤田一直经历类似的事情,这些年刚刚开始开采的靖定横的油田气田使得这类情况成为了焦点,而刚刚发现的绥米清的据说几百年开采不完的大盐矿也可定会出现这种情况。
  本来这仅仅是一种普通的侵权法上例子,农民告状无门不过是为了解决开采石油破坏其生存环境而不承担赔偿的侵权法问题。但是,在焦点访谈,我们发现问题的焦点发生了偷偷的转移,中央政府的官员严厉的斥责并不是针对开采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而是针对开采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广东和香港的开采者认为他们从地方政府手中获得了合法的开采审批手续,地方政府认为这是引进外资解决地方财政的一个合理途径,而中央政府严厉批评实际上认定这种开采是一种非法的开采,地方政府审批违背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至于农民是不是要获得由此造成的损害,以及如何获得赔偿的问题,在中国政府官员眼里,显然比不上地下矿藏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性,于是一种侵权法问题就不经意地转化为一个财产法的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转化为一个科斯式的叙述:
  陕北地下新发现的煤、石油、天然气和盐,究竟是属于祖祖辈辈生活在这个地方的农民,还是属于当地的政府,还是属于中央政府,这无疑取决于国家的法律。但是,法律只确定是谁想获得煤、石油、天然气和盐的使用权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煤、石油、天然气和盐是当地开采使用,还是运到北京改善首都的大气环境,或是运到上海解决能源问题与国家的法律无关,而与当地政府、中央政府为使用这些能源而付费多寡有关。
  在科斯来看,地下矿藏的初始所有权的界定确实不重要,因为假定了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法律上将地下的矿藏的产权界定给当地的农民、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只要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自由市场交易,那么,地下的矿藏最终会落入到出价最高也就是认为该资源的效用最高的买主手中,这意味着地下的资源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了最有效率的配置。假定地下的矿藏是属于当地农民的,那么他们可以不开采这些矿藏而享受清洁的耕地、水源和环境,如果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外地商人认为这些矿藏对他们很重要,比如在“焦点访谈”中,中央政府的官员就认为这些资源属于国家的“战略资源”,那么他们就会通过市场的竞价从农民手中买来这些资源的开采权,这样农民就可以得到足够的补偿,他们可以用这些钱买来粮食而放弃耕地、买来清洁的饮水或者为了享受金钱带来的其他好处而忍受污染了的空气,甚至可以用这笔钱举家迁徙,移居到城里。假如这些地下资源是属于中央政府的,那么如果当地农民如果想要享受不受污染的耕地、水源和空气,也开以支付一笔费用让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要来开采,由此他们就可以享受不受污染的耕地、水源和空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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