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乡民朴素的“正义观”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

  三、乡土社会“正义观”的实现与反思
  乡土社会的“正义观”成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完全有别于国家法的运行过程,我们将其称之为“乡土社会化的准司法过程”。通过以下法官与原告Q和被告W谈话,我们可领会这一准司法过程的实现实质暗含着一定的策略。
  法官对原告:被告W打了你,我们当法官的是要为你们做主,为你好好解决。但是你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时间,照本(指依据法律)我们是不能管的,所以,一会调解的时候你的态度不要太硬,少要一点钱,大家图个和气也就算了。 法官对被告:你这个事情后果很严重(指法律后果很严重),现在,原告Q只是叫你赔礼道歉、赔一点医药费已经很不错了。要是把事情闹大了,你也不会有好结果。平时,你老婆就不讲理,村子里的人很不满,这个事情你再不好好解决,以后还怎么呆下去。
  在法官与原告和被告的对话中,法官的职位和他代表的法律体现为一种威慑力,[16]在法官和法律的威慑之下,纠纷才可能得以顺利解决。对于原告Q而言,如果他不听从法官的劝告,不放弃某些权利和诉讼主张,法律的威慑力-----主要是指诉讼时效已过的法律后果,就有可能使他丧失“讨个说法”的可能,就有可能败诉;而对于被告,被告W妻子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乡民的不满,法律的威慑力主要表现在他对法官的“信任恐惧”上,如果他不听法官的好言相劝,他把事情闹大,他还要继续生活在当地,以后出现什么问题,就不好“麻烦”法官,就有可能会在将来受到无法预期的清算和重处,就会失去了法官对自己的支持与保护;因为,对于被告W甚至对于律师来说,法院处理纠纷的结果并不是“一锤子的买卖”,被告W如果要在当地继续生活下去,首要条件就是让自己的行为适应当地的观念,遵从起码的“正义观”,这种观念是被告W最为顾虑的,而作为律师,他清楚地知道以后还有很多案子要与法官打交道,如若不给法官面子,视法官的思想工作于不顾,与法官硬顶,无疑成本太大,于是很多律师总会配合法官反过来做当事人的工作。乡土社会“正义观”正是通过法官的策略和思想工作得到了实现,或者说法官是在掌握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心理及当地观念的情况下顺利地把纠纷解决了。
  值得注意的是,主持本案调解的法官虽然未依据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他并没有违反调解的程序性规定[17]。在他身上体现了一种策略和技巧,他有机地将乡土社会的“正义观”纳入到法定程序中运行,或者说在乡土社会“正义观”的影响之下法律改变了自身的运行方式。[18]笔者认为,法官的策略主要表现在:第一,寻求表面上的合法。本案在形式上是以调解而非判决作为结案,其方式没有违反自愿的原则,在运用法外原则定案时,法官深知这种“超越法律行为”的违法后果,因此,他需要当事人的同意作前提,需要以合法的外衣作掩护;第二,中国基层法官在执法时力求寻找乡土社会“正义观”与法律的有机结合点,在解决纠纷与严格依法之治的不协调之间艰难地进行某种平衡与突破。这种突破表现为一种灵活性和技巧性,这种技巧性体现在:作为主持调解的法官很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比如他在与原告的谈话中说,你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时间,我们是不能管的,但是他又没有完全严格地依法办事,而是忠告原告,一会调解的时候你的态度不要太硬,少要一点钱,大家图个和气也就算了。同样,法官对被告W的谈话也表现了某种策略,比如他提醒被告注意:被告W妻子的表现以及他本人如果想把事情闹大,都有可能成为对他不利的基础,在这里,法律对某种行为的评价以及法律对某种后果的规定,通过法官的解释和工作变得非常模糊和不确定,而正是这种对法律预期的不确定,促成了原被告双方的妥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