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层看,我国的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强调重要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对所谓落后、保守的民间意识进行自上而下式的征服和改造,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为模式进行简单的格式化。支持这种想法的背后,实质是具有明显的制定法中心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的烂漫色彩,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了处于农村这个边缘地带的法律语境、法律资源的薄弱以及乡土“正义”观对人们思想根深蒂固的控制作用。这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单纯理性建构认识,其背后所隐含的实际上是一套游离于人们实际生活之外的,并且是由精英法学家所构想出来的法律规则,这套规则虽然很逻辑、很迷人,但其实际的效率并不一定比乡民的“正义观”更有用。按照法社会学家的观点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在于逻辑,在于它能解决问题。所以,为什么当国家通过“送法下乡”、“送法上门”这样的一些举措,力图使乡土社会接纳国家的法律观念,学会国家的一套法律知识系统时,但是,我们的农民对国家所进行的这些艰苦的努力总是不很领情,对普法的宣传也很少关心,显然,法律并没有因为贴上了“国家“和“现代化”的标签就会自然而然生效,在基层法院法官们在解决纠纷时,还不能以所谓“城市”的“现代”的标准来学究式地改造乡村,还不能完全挤压和取代乡土社会的“正义”观。
从实际的经验生活层面分析,由于历史的、自然的、文化的等因素制约,不论我们今日的社会显得多么“现代化”,然而,中国更多的乡土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加之,国家法对乡土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与难度,国家法自身存在缺陷和供给不足,因而,乡土社会中的一些“正义观”、民间做法还很管用,特别是在老、少、边、穷的农村就更是如此。这样说来,在中国转型期“二元结构”的实际条件下,我们对国家法的理想期待还不能一下子拔高,也就是说我们还不能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解决农村问题,我们还不能以我们所谓现代人和现代法治的眼光和要求去指责和讥讽基层法官的“不法”行为。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中国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贺卫方教授等人通过调查了解的情况是:本地法官的数量与法院的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法官中本地人的比例就越高,到了中级法院就只有极个别的非本地人… …再往下,到了基层法院就几乎是清一色的本地人[12]。根据这个调查,我们认为,基层法官的身份实质具有双重性-----法律人和当地乡民,法官与普通乡民有着对当地社会“正义观”极其相似或者近似的理解[13]。法官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不可避免地在处理纠纷时考虑乡土社会的固有的也是自己本来就很熟悉的“正义观”,当然,在基层法院也还有极少数的法官不是本地人,也有一些眼中只是法律的“纯粹”捍卫者,但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纠纷时经常四处走访当地乡民以征求意见,比如在本案中,主持调解的法官进行了大量的私访工作力求保证调解的成功。[14]这样的工作方式促使了基层法院的法官与乡民有大量的接触机会,在接触的过程中,法官亦会将乡土社会的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反映在自己的意识中,使他们成了当地的“准乡民”,与当地乡民的意识呈“趋同化”发展,这或许也是基层法院法官认可乡土社会“正义观”的重要原因之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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