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份出资的法律问题
陈乃康
【全文】
浅析股份出资的法律问题
所谓股份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作为出资对象,参与公司法人的设立。股份出资实质上是股东以对其他公司的股东权出资。股东将其股东权让于公司,使其成为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该股份产生的收益,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可见,在我国,股东可以利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除此以外的财产<包括股份>均不能作为出资标的。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公司化改造于90年代才开始,为了适应具体国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式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立法机关用穷举法做出如此的硬性规定。应该说,这种规定符合当时国情,起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现在,人民的投资渠道已经成多元化趋势,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传统资本已不再是财富的唯一代言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可产生收益的东西的出现,使人们投资有了更多选择。如果立法上没有适应这一变化,有悖当时的立法意图,不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事实上,股份出资在我国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过程中极为普遍。违背多数人的意见和客观规律的法律是不科学的法律,因此,为消弭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也为便利公司的设立,立法应承认股份出资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