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笔者在第一认点中涉及的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 的动作更具科学化。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达到。
(一) 对案件进行分类,发挥法官专业特长,组成专业合
议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情况不断出现,案件呈现多样化的同时,具有定的趋同性。这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与此同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也由于案件种类的增加出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应。在实践中,由于以庭室为界限,忽略法官所受教育的背景、所受培训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非被动,不管何种类型的案子,只要立案庭给分过来,就必许完成。这显然对于时下的法官来说是有难度的。法官无法选择自己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但是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案件,根据法官擅长的案件类型等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例如这些年我们法院成立的交通事故合议庭、破产案件合议
、涉军案件合议庭,就是这方面的有偿试。成立专业合议庭的关键是让专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的专业化。比如破产合议庭的成员需要擅长破产案件的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成立专业合议庭是对法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制,对保障高效、公正的司法审判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
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极易产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而不判的情况,同时由于职责不分,成员对于案件质量负责程度上存在问题。实践中,表面是合议庭,但负责的却是承办人。在此种情况下,随意性不但无法发挥集体智慧,而且还极易使除承办人之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产惰性。笔者认为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是非常重要的。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定性在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在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合议庭负责制。没有负责制,枉谈审判效益是徒劳的。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就是保证合议庭应在一段时间内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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