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重典,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李艳、王伟
【全文】
引进重典,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李艳、王伟
我国目前的各类商事公司中,董事、经理责任呈“弱化”的趋势,经营者的权力不断得以扩张,而其义务和责任则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得以相应强化。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责任难以追究。法官则难以对董事、经理的行为加以司法规制,法律的威严大为减损,我国证券市场屡禁不止的违规行为正是这种状况的明证。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基于这样的理由,笔者力主借鉴英美法各国的成熟经验,在立法上强化董事、经理的责任,从而整治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市场经济秩序。
强化经营者社会责任的重要根据在于其职权的极度扩张。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所有与控制职能的分离,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委与专业人士负责,所有者无须事必躬亲,操劳于公司的具体事务。换言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及其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所有者得以从供略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挑选合意的企业经营者,从而保证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及其投资的保值增值。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应运而生。即,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和股票的高度分散,促成了股权的高度社会化和分散化,使股东难以直接干预公司事务,股东大会成为非常设机构,主要行使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权。同时,现代商事交易以迅捷高效为特征,如果任何交易均由每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批准,不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乃交由董事会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就不能仅限于充当公司意志的执行机关,它还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以保证为股东的利益管理好公司。相应地,董事会成为了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职权得以急剧膨胀。
种种情况表明,董事、经理的职权必须受到约束,否则,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无从保障。总体上看,强化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普遍趋势。在英美法国家,基于维护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董事、经理责任得以极大的强化,主要体现为:
1.董事、经理因违反基本义务所生之义务和责任
董事、经理的基本义务多在
公司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在英美法国家,判例法中也对多种义务之适用作出明确解释。董事、经理的基本义务,既是其行为之准则,亦是其责任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