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受贿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

  第三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有关贪贿犯罪的各种“变形”的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表面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背地里去却通过自己的配偶、亲友甚至情妇(夫)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非法利益,或者对自己的配偶、亲友、情妇(夫)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非法利益的行为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彼此心照不宣,形成一种默契。一旦东窗事发,则与其订立攻守同盟,借口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而逃避刑事追究。针对上面的情况,日本刑法中有相应规定,叫做单纯受贿罪。只要就职务上的事项拿了人家钱,开口要求人家给钱,就是犯罪;而是否给人家办事,则在所不论。我想这是我们立法完善所需要借鉴的。这种的情况,在任职期间给人家办事,把办事和拿钱在时间上分开,这种情况能不能按受贿罪处理?据说有一位领导干部在为人家办了事以后,人家送钱,他严词斥责:“我是党的领导干部,我任职期间,怎么能拿你的钱?”坚决没要。离任以后拿了。我想,这种情况的区分也应把握住一点:他拿人钱财时有没有明确的意图?上任前拿人钱财,知道自己将要上任,别人有求于我,先收下对方的钱,上任以后再为他办事。这种情况已有明确的故意,那就按受贿罪处理;第二种情况是离职以后拿人钱财,这种情况要注意,这里涉及一个主体身份的问题,毕竟已离退休,他是否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很难说。但也不是绝对不能定,关键是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在任期间有约定,双方心领神会,毫无疑问,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按受贿罪处理。关键是第二种情况,即没有明确约定,离退休后知道对方给自己送钱,是因为在任期间为他办了事。这种情况能不能定?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个人认为该定。因为这种情况同样亵渎的是在任期间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家属人员受贿的问题。开始是妻子、丈夫背着自己拿了钱,后来是子女背着父母拿了钱,再后来,发展到情妇、情夫。例如我为你办了事,作为回报,你给我钱,我不敢拿,就对你说,我不把钱给你,给你那个什么什么人行不行?或给完后,说作为感谢,已经给了你情妇多少钱,或直接授意对方把钱给自己的什么人。这种情况都应该按受贿罪处理,因为对方之所以给第三人钱,是因为我给你办了事,是基于我的意志,至少是在我的授意或默许或指使之下把钱给了第三人。这实质上仍是一种出卖公权获取私利的行为,而这个私利到底进了谁的腰包,我想这不是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只要基于你的意志进行了这种公权和私利之间的交易,就已经符合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可能有形式主义的标准,认为不该定受贿罪,我认为这是对法条的机械的理解。这是我说的第三个问题,当然这仍是一个立法完善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借鉴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涉及相关的制度配套问题。因为没有财产申报制度,实践上很难能适用,想查也查不了。东窗事发往往是因为别的案子被牵扯进来了,或者是因为“小偷立功”。我想讲的就这么多,权作抛砖引玉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