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
婚姻法》和《
继承法》为一般法律,《
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
继承法》。
《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但它适用于适用于不同效力的规范之间,即
宪法效力高于法律、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的政府规章。只有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没有基本法律优于一般法律的说法。须知,《
继承法》也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特别法的《
继承法》应优先于《
民法通则》适用。事实上,《
民法通则》的大部分条款已被《
合同法》、《
担保法》、《
合伙企业法》等一些特别法所修改,《
民法通则》已事实上成为见证中国立法进步的历史文件。依二审法院的理解,《
民法通则》与《
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不能适用
合同法,难道应适用《
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