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司法判例也不再推定性关系是行为人给予对方财产的主导性原因,由于财产给予人的真实动机往往是无法证明的,因而在今天几乎所有的财产给予行为,不论其动机是否与性有关,都是有效的[6](P297-299)。
再次,就婚外性行为本身,人们也逐渐报以宽容的态度。在法国历史上,曾经对违背性道德的协议,给予非常严厉的制裁。但在今天,人们已不再谴责婚姻以外的性关系,立法者甚至允许自然家庭(指无合法婚姻关系而组成的家庭)同合法家庭一样存在。许多法学家认为,事实上,非婚同居再难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7](P170)。
广州日报大洋网12月3日报道,德国法院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中指出:有关不道德法例在十九世纪时订立,至今已不合时宜。公众对卖淫活动的看法已截然不同,“虽然卖淫通常不被视为有道德价值,但最少已被接纳为社会中的一部分”。 只要卖淫是出于自愿,没有牵涉任何犯罪活动,均不算触犯良好的道德标准。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不断被物化的人们倾向于独立的自主的生活,不再要求自己同主流社会一致,所谓的边缘人物也越来越多。而社会也已经改变了本体的大一统的思想,不再要求所有的人与主流、与自己一致,人们已经学会了容忍和宽容,容忍异类的存在(正像人们容忍同性恋的存在一样)。未来的社会将更加多样化,多元化,更加丰富多彩,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对别人指手划脚。在未来的哲学中,个体性、差异性将取代整体性和统一性处于主导原则[8]。从而,个人的行为对善良风俗的影响也越来越小。
从世界范围看,公序良俗原则在性领域正逐步消亡,而“善良风俗的逐步消亡,应当说是社会的一大进步”[7](P170)。但由于性自由是人牵涉到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根本性问题,在人类追求解放,追求自由的现代社会,有一点是肯定的。设定性义务的约定是不可赋予法律的约束力的,不可强制履行的。不过与性相关的财产给付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小结
在本案中,法官有权进行裁判的是,遗嘱人的遗赠行为的效力。遗赠行为本身的内容、客体并不存在有违善良风俗的情况。遗赠人在临死亡的前两天,在病重的情况下,非常正式的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遗赠行为,其动机和目的并非为建立、维持或重新开始其与受遗赠人之间的不伦关系,也并非以不伦关系为条件。对其动机最合理的解释应当是对另一方的支持、照顾和关怀表示感谢。应当说,其遗赠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赋予其效力也不会具有增长反社会行为的危险。这也符合当今社会的普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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