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产权制度:利益与情感的角逐

  在我国,法律的传统并不浓厚,尤其是民法、商法等私法体系一向不发达,对私人的财产权利表现得有些漠不关心。因而,国民对私权利,在习惯上尚缺乏尊重的意识。对于才发展起来几百年,而且还有点不可捉摸的知识产权,国民似乎感觉不到侵犯知识产权有多么伤害权利人的利益与情感。所以谈到盗版,人们可以津津乐道它妙不可言的好处,却不会像谈到盗窃那样,感到羞耻和憎恨。
  四、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本国现实、国际关系、法律传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还是利益——国家利益及国内各团体的利益——在起着关键的作用。因面在考虑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应着眼于国家利益,立足于现实国情,充分照顾国民的法感情。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伐,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也有这种全球化的趋势。WTO成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的TRIPs协议,即是此种典型的代表。但即使如此,在遵循国际条约最低要求的限度内,仍然还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可供设计有利于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比如我国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就没有规定作品的公共借阅权。知识产权问题上所体现的国家利益,即使在发达国家必须斟酌的。欧洲法院的态度表明:如果平行进口发生在其他国家与欧盟国家之间,对欧盟国家而言这是被禁止的;如果平行进口发生在欧盟国家内部之间,则这是被允许的。可见,在对待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上,欧盟国家的利益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主要是知识产品的输入国,如果不顾国情,一味追赶西方国家的潮流,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纵然是国民待遇原则,也不过 “成了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之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合法保护伞”。(王重高、张玲:《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8页。)有学者指出:“令人忧虑的是在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领域存在着一种普遍倾向,就是要想方设法地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以适应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由于这种心理的作用,造成了目前中国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趋势,致使法律条款动作起来收效甚微。”(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在中国,立法上的应然与守法上的实然总是存在着断裂。尽管在理论上自如、恰当,但如果脱离了实际,知识产权法就会丧失其合理性,蜕变为纸面上的逻辑符号,徒具美学的意义。有论者曾言,法是一种务实的体系,也意在提醒我们,勿要过于以理想提高现实,而我国现存的大量盗版也反证了这一点。(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所以,考虑到中国几千年悠久的文化传统中没有权利意识,并且经济发展和人均消费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若要中国的版权法在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情况下,发挥其在法治话语背景的民主交流和对话的功能就不能脱离实际而盲目扩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