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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利益与情感的角逐

  不只是中国,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面临这种困境。由于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总是不甘于仅仅把他们的知识产品送到地球的各个角落,而且还要把他们的文化、价值观以及法律思想和行为规则统统带给其他国家。因此,美国和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力主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按照他们的要求设计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因为“对发达国家而言,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早就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而转化成为一种经济竞争的手段。”(寿步:《试论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见http://www.netlawcn.com/f4/0036.htm.2001年10月24日检索。)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当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强行把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勾连起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了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这主要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上。可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确立,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利益,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互较量的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很大程度上只是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和愿望。
  三、从法律传统上看知识产权制度
  在国际知识产权权利膨胀的大环境下,中国出于种种现实因素的考虑,在学理界的推动下,也不得不表现在立法上同国际规则接轨。然而,法治并不等于立法,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实践性事业,它需要获得现实中人们的支持,法律文本也不能完全是周延的逻辑物,它应在人们的灵魂上打下其烙印,“熔化到血液里,落实在行为上”。法律不仅是一种操作性规程,它更是一种文化,因而,它不能不顾及一个民族历史上形成的习惯与传统。(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诚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应当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地形、面积有关系;和农林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泛得多。”(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国民的法感情对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有关系重大。各国由于法律传统、经济水平、生存条件、文化观念、道德习惯等因素的不同,其国民法感情也随之有异,强弱有别。在一国国民看来是微不足道的行为,在另一国国民看来可能是严重的犯罪。所以“神政国家对渎神和偶像崇拜打上了罪该万死的重罪的烙印,而对侵犯土地边界则视为简单的轻罪(摩西的法)。与此相反,农业国家则对后者科以毫不留情的刑罚,而对渎神罪则处以宽大的刑罚(古罗马法)。”(鲁道夫• 冯•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9页。)一般而言,在有优良法律传统的国家,人们的法感情较其它国家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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