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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利益与情感的角逐

  同时,本国内部各种利益的争斗也左右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十七世纪末起,英国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主张印刷自由和促进著作权的舆论运动,在与维护印刷商和书商利益并有查禁书面作品之特权的强大行会“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行会”的激烈较量下,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才终于在1709年产生。(德利娅• 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7月第1版,第16页以下。)美国白皮书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提议遭致美国国内图书馆界、教育界、计算机产业和消费电器产业界的一致反对。因为它未充分考虑合法使用者的利益,没有说明在合理使用的场合,是否可使用规避技术和方法,或为此目的提供规避产品或服务。(参见袁泳:《论版权法、技术保护措施和替代的可能性》(续),《知识产权》1999年第6期。)显然白皮书过分强调了版权人的利益。因而在各方的压力下,美国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最终作出了妥协,考虑到规避可能有合法的理由,因而设立了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7项例外。耶林指出:“法的生命是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而得来的。”(鲁道夫• 冯•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9页。)知识产权法也莫能例外,它一直在国际国内的利益较量中谋求着某种均衡。
  二、从国际关系上看知识产权制度
  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20世纪初期,清政府之所以配合西方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修建,目的在于满足西方列强的要求,以换回列强在中国取消治外法权的承诺。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其原因一面是为了结束中国由于长期分裂和混乱造成的法律废驰的局面,一面则是想使西方列强相信他们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已经不再有理由。20世纪80年代,中国再次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热情,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其后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即为此种典型的表现与佐证。21世纪初,中国在短时间内连续修订专利法、版权法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准备,而不得已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享瑞• 威东(Henry J.H.Weare)的一段话道破了问题的实质:“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参见Henry J.H.Weare,Lovll White Durrant, “Intellectual Property:China’sUnrewaded Efforts” China law and Practice,1996,Volume 10,Hongkong;at 38.)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二十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从几乎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走完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路程,显然抹上了强烈的功利色彩,摆脱不了被动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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