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利益与情感的角逐
袁真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全文】
知识产权制度:利益与情感的角逐
—— 从软件最终用户责任谈起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袁真富
摘要: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背后,可以发现本国现实、国际关系和法律传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不可估量。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完善,在满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限度内,须顾及这些因素。从而得出结论,非授权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宜承认的。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制度 本国现实 国际关系 法律传统 软件最终用户责任
2000年,全球盗版软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近150亿美元,所以在一些有识之士看来,盗版似乎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然而,俞梅荪先生却在其洋洋万言的《买假启示录——打击盗版物两难:应从社会源头抓起》(2001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法律研讨会”递交的论文。)一文中,以其亲身经历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没想到,深入盗版市场实际,才发现其也有符合‘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大大造福于社会的正面效应,有其合情合理之处。”如果放弃对盗版的成见,可以发现盗版带动了电脑硬件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似乎功莫大焉。而且,盗版还解决了国民囊中羞涩的窘况,又有利于反垄断,抑制正版产品的高昂价格。因而在合法生产商看来面目可憎的盗版问题,在消费者眼里却是面目可爱。由此,对于使用盗版(非授权软件)的最终用户,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因而代表或支持各方利益的人是争执不下,难分伯仲。究竟哪一方更有说服力呢?中国以后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对此该如何作出反应?显然,这必须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背后去寻找答案。
一、从本国现实上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是与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相适应的。15世纪的意大利威尼斯城作为当时西方世界的商业中心,产生了最初的专利制度。1409年,威尼斯城授予一位叫海斯林根(Henricus von Hesling)的日尔曼人根据运用于日尔曼人的普通法,拥有对一项矿物加工技术的专有权。(Harold c.Wegner:Patent Harmanization,London:Sweet&Maxwell,1993 P.3.)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相对完善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也不断修订,拓展新的保护范围,承认新的权利内容,即是为了因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时代趋势。必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靠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了科技进步,但进程是缓慢的,是与其国家利益及科技水平相适应的。美国1790年就颁布了联邦
专利法与联邦版权法。在联邦
专利法施行不到50年,美国开始把专利保护扩大到一切外国国民。因为这有助于美国自身吸引先进技术。但是,在对待外国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上,美国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在联邦版权法颁布100多年后,才宣布在有限的条件下对仅仅四个国家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直到1989年,美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因为在美国人看来,保护外国的版权往往会使本国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在很大程度上,知识产权问题不是学术理论问题,而是由经济实力决定的政治问题。”(寿步:《经济实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三论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见http://www.netlawcn.com/f4/0036.htm. 2001年10月24日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