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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的资本市场与公司法制的因应–两岸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之比较

变动的资本市场与公司法制的因应–两岸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之比较


纪天昌


【全文】
  2002年台湾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律学生学术交流活动第三场论文发表会:
   变动的资本市场与公司法制的因应–两岸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之比较
   发表人:纪天昌(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班民商法组四年级)
  两岸在政治及历史因素的作用下分隔将近五十年,而各自发展其法律制度。台湾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下作为规范商业组织的重要法律,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并不断吸收外国法制之经验,而中国大陆自从其改革开放措施以来,对企业制度采行许多变革措施,对大陆正在起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将发挥关键的作用。由于公司是以资本为经营核心之制度,本文即希望从资本之角度,讨论对照台湾公司法股份资本制度发展的变化,大陆将传统的国家所有制转型为资本企业所衍生的问题,以及大陆公司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
   本文首先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之相关概念及设计原则加以探讨,包括资本、股份与股票的概念、资本三原则的内涵及功能、出资种类之限制及股票面额制度等等,主要是先某程度抽离两岸公司法之规定,就一般公司法学理探讨此等规范之内容。其次,以台湾最近公司法全盘修正中关于资本制度的变革为佐,探讨台湾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动,以及仍残留的一些形式化问题,其中包括资本名词之混淆、最低资本额之限制、出资种类之放宽、股票面额与发行价格等。
  在提供读者对台湾公司法资本规定最新动态及争议的了解后,即进入大陆公司法资本规范架构之介绍。由于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公司法的出台仍为一个新的尝试,故本文先花费相当篇幅,介绍大陆企业法人与公司制度之演进,有鉴于在大陆资本市场转型的当下,大陆公司法有相当重要的一项任务是协助国有企业的股份化及公司化,以及外资参与的问题,故笔者亦就大陆国有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范上的特异性,以及三资企业之适用加以着墨,并对独资国有企业之问题加以探讨。其次,则针对大陆公司法中关于法定资本制、出资种类、股票面额及发行价格、资金运用等规范加以分析,此部份并于适当时佐以台湾公司法规定作为比较。再次章则系针对公司资本制度中资本三原则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规范这两项重要问题,加以检讨,并以两岸公司法之规定提供分析之基础。最后,由于本文中前述章节已或多或少涉及两岸公司法资本制度规定之比较,为免重复,于末章以两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观式比较以代结论。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之架构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Limited Corporation)和有限公司(Limited Corporation)的设计核心概念都是责任有限,股东原则上只就其出资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所不同者,在于前者将全部资本分为股份(share),后者的资本则以持分比例计算。此外,在法制的沿革上,有限公司从德国发轫,包括继受的日本及台湾都将其界定为偏向闭锁性、人合性 ,而股份有限公司,以台湾公司法为例则朝向公开化、大众化之公司设计 。
  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之典型,故关资本制度之设计亦以股份有限公司最具研究价值,本文先从资本与股份、股票的关系、确保公司稳固的资本三原则、出资之种类、股票面额等角度来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之内涵,以作为后文讨论台湾及大陆地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引论。
  从商业层面来看,在经济学上将个人所得来源分为「劳动所得」与「财产所得」,公司系将本求利之团体,其收入性质上为财产所得,故资本是否雄厚系公司获利之重要考量 。此外,公司欲从事交易活动,必先以资本作为交易之凭籍,否则无法创造交换价值。而从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来看,公司必须以资本充实此商业组织所需之设备、人员,否则组织势必无法运作。故公司之资本对公司之重要性,在商业面来看,可用「金钱不是万能,没钱却是万万不能」这句俗谚来模拟。
  而就法律面来看,我们将公司定性为社团性之营利法人,虽然在台湾法上社团并非以一定之财产为中心所形成之集合体,而系以其构成员为中心所组成 。学者有谓整部公司法实以「人」及「资本」为主轴而加以架构 ,但由于公司之营利性质,尤其是针对属于资合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资本(财产)方可谓公司之重心。
  此外,在一般公司法教科书上,基于债务人之一般财产乃债权人之总担保,故公司之资本即为对公司债权人之担保。由于自然人除了有形资产外,个人之技术、劳务及信用亦为债权人出借资金之考量,而公司并无上开自然人之特征(充其量有信用),加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系负有限责任,故公司资本对债权人而言更形重要。
  资本之意义,有谓公司之集合资产、营业资金之纯净财产值、公司资产除去债务之金钱价值 。在法律上公司资本之意义为:「股东为达成公司目的事业,对公司所为财产出资之总额,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 。资本依公司法须将其总额记载于公司之章程 ,而所谓「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系指除非依增资或减资之规定,公司之资本额为一固定之数额,当然,此处之定义正好说明了,台湾公司法上所谓资本仅具有「计算」上之意义,相较于公司之财产,资本额不过是一虚幻之数字。
  公司之财产系指具有法人格之公司所有一切无形或有形之资产,据学者见解,公司之财产与公司之资本仅有在公司设立时会一致 。在公司设立后,公司之财产随着业绩、物价波动、折旧等种种因素而变化,公司之财产并不由公司之资本额加以体现,必须透过公司之种种财务报表方能见其端倪。
  股份之意义为作为资本之成分及表彰股东权 ,故公司法对于股份之规定某程度会影响公司资本之结构。依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资本,应分为股份,每股金额应归一律(台湾公司法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前段)。故股份乃资本之成份,并系构成资本之均等单位。在台湾公司法下,股份具有所谓的不可分性(unteilbarkeit),不得再加以细分 。由于台湾采取票面金额股之制度,故每一股份均代表一定之金额,不得为无票面金额股。此外,台湾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自由性,亦于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以及就资本额超过一定数额之公司,其股票应强制公开发行(公司法一百五十六条第四项),以促进经济繁荣、鼓励公司财务公开,便利投资,以期达到资本大众化目标。
  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之沿革与功能
  「资本三原则」之用语为学理上归纳综合之结果,并未形诸法典之文字。一般认为资本三原则之功能在稳定公司财务、维护债权人利益 、维护经营权稳定 等。而资本三原则如分开演绎,亦具有各自之功能。诚如学者所谓,公司法中定义之资本多为形式资本,而资本三原则中唯一将公司资本与公司实质财产相连结者,系有资本维持原则而已。 故资本三原则唯一尚称作出连结公司资本与实际财产者,厥为资本维持原则,但资本维持原则亦未必能发挥其功能。以下就各原则分述之。
 
  资本确定原则
  1. 资本确定原则之意义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系指于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资本总额于章程中确定,依公司之设立系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而异,公司所有资本应认足或募足。台湾公司法于订定之初即采取此种原则,除股份有限公司因采折衷式授权资本制而部份采用外(公司法一百五十六条),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亦均采之(公司法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然在台湾摒弃「法定资本制」而改采「授权资本制」下,公司之实收资本并不于公司设立之初即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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